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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从国际打击犯罪形势的角度来看,我国至少批准了以下专门打击特定类型犯罪的国际文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等。这些公约对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分裂主义犯罪、针对弱势群体的犯罪等表达了严厉的谴责态度,我国批准或加入公约的行为,足可以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国际趋势的认同。


  

  结合国内外两方面的打击犯罪的形势,辅之以没收制度功能的检验,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存在对以下类型的犯罪适用没收程序的现实需要:(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毒品犯罪;(3)贪污贿赂犯罪;(4)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给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团伙犯罪);(5)严重损害公众生命健康的《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同时,这些犯罪都直接或间接以违法所得作为犯罪目的,或以财富作为犯罪的物质基础,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适用没收程序并不违背谦抑性的要求。因此,为减少犯罪损失、控制严重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司法协助,建议在修订时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五类犯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满足法律明确性要求,上述犯罪类型需要还原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个罪或类罪的方式在修正案中加以规定,而且,应当删去“等重大犯罪”的兜底条款。


【作者简介】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5294条
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第(一)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26条27条等。
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39条、291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26条27条等。
参见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万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逐条释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
参见黄风、梁文钧、乔玲、彭雪姣:《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主要追缴制度(代前言)》,载《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梁文钧、罗海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此处借用刑法谦抑性的概念,没收程序的谦抑性是指,只有对于确有必要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规制的犯罪,才能动用这一带给被追诉人不利益的程序。这里涉及谦抑性中的最后性、有限性等维度。参见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8页。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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