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设立了相对详备的审判程序。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处置虽说与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直接关系,但因涉及相关当事人以及国家、集体的比较重大的财产利益,草案对此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规定了相对详备的审判程序。首先,草案未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的书面审理方式,而采取了法庭审理的方式。审判基本具备三方结构,采取检察院申请,中级法院审理的方式,允许多方当事人的参与。其次,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结合,便于对物的暂时控制和最终处置。再次,规定了没收程序的救济措施,即对于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重视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违法所得中,有一部分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有一部分涉及被追诉人本人与其近亲属的财物的权属划分。如果一概排除他们在没收问题上的请求权,将导致利益的失衡。因此,草案规定了六个月的公告期,并允许上述人员参与审判,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有异议的,法院还应开庭审理。对于法院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还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规定了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的情形。《修正案(草案)》第280条规定了针对没收财产的补救措施。没收财产程序的前提是被追诉人不到案,或者已死亡,而确有单独就违法所得作出裁定的必要。但因为这一裁定毕竟是在被追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被追诉人没有机会就此发表意见;况且该财产还有可能牵涉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一旦被追诉人重新到案,应当随即恢复正常的司法程序,并终止没收程序。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没收程序适用情形的特殊性和急迫性,与此相应,一旦该特殊性和急迫性消失,应当即刻回归正式的司法程序。除此之外,第二款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收被追诉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予以返还。这一款体现了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草案未规定返还的方式和程序,有学者建议,应通过启动再审,撤销原裁定的方式返还被没收财产。[5]
三、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没收程序是在被追诉人不在案、未就其刑事责任得出终局判决的情况下对其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作出的永久性的处置。虽然并非刑罚,但因涉及被追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剥夺或处置,必须严格限制在那些亟需严厉惩治、且采用这一制度确能达到打击犯罪之预期目的的案件类型之内。也就是说,适用案件类型的确定,应同时考虑制度的功能和现实的需要两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