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汪建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专章规定了特定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具有很强的时代进步性。但是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应结合国内外打击犯罪的形势,充分考虑没收制度的功能,适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
【全文】
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中专门针对特定案件规定了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修正案草案回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构建了相对完备的被追诉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对特定类型犯罪所得追缴不力、难以展开国际合作的现状,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消除犯罪影响、削减再犯能力等方面,都将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其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之处。
一、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
通读《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三章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呈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适用的案件类型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
其二,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而且“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里区分了两类对象,一类是潜逃的被追诉人,一类是死亡的被追诉人。但对两类对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共同要求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