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够
二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使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大为改观,而被害人的权益却没有得到相应保护,被害人成了“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甚至还要遭受“两次被害”。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保护运动在全球广泛开展。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中,虽然对保护被害人权益进行了规定,但与世界发展趋势相比,似乎仍显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者应该具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从《刑事诉讼法》整体来看,无论是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还是判决宣告后,都赋予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救济手段。但是草案中出于对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保护,赋予了被告人对暂缓起诉决定的选择权,而对被害人却只赋予了被征求意见的参与权,两项权利从强度上并不对等。被害人的救济权利被剥夺,草案中对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何救济未予规定。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最终的结局不是提起公诉就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中规定了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在考验期满后还允许被害人按照这种程序提起救济,不仅造成程序上的不稳定,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没有提及。从已实施这项制度国家的经验来看,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以赔礼道歉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补偿是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先期条件,更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之一。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关刑事案件和解的多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把这个程序放置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尽管协议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协议的签订却是必须在决定作出之前,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基于程序稳定和诉讼经济的考虑。
(四)其他应当在立法时予以规定的细节。
一些技术上的问题虽然看来细小,但或因为其自身的性质,或因为涉及多个部门、各方很难自行协调,由法律直接规定更为恰当。
1.强制措施。包括在考验期限内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变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