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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构建

  

  司法解释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政策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针对一段时期适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出的司法文件,兼具灵活性与时效性。很多政策本身就体现了先进的诉讼理念和诉讼趋势,直至今日也并不过时,并且经过了实践检验,证明具有可行性,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在《刑事诉讼法》大修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其有机衔接,避免造成将来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现象出现。


  

  本次草案中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即第267条、268条、269条。该项制度的构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刑事诉讼独立的价值品格,合理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标志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本次修改草案中的亮点之一。但是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仍然存在着些微瑕疵。


  

  (一)整体上略显单薄,存在语义模糊的现象


  

  1.该制度设计较其他部分略显单薄,有失均衡。例如并未规定附加条件的条件范围、确定的原则、考察的具体方式、教育矫正的方式和实施机关、决定的送达和宣告等。虽然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诉讼法对实施的具体细节很少明确规定,而由各个司法机关事后以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充实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所附加条件的范围和确定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剥夺其财产权利,按照《立法法》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更为适宜。而考察的具体方式,教育矫正的方式和实施机关涉及到多个部门,如果事后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不利于该项制度的顺畅实施,因此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更为妥当。从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看,无论是司法机关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规定了宣告和送达的程序,但草案中却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这一程序只字未提,宣告和送达的程序是对当事人的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作为流动的宪法应当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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