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紧张的压力,更因为它符合现代法治理念,顺应了先进的诉讼发展趋势,具有自身独特的诉讼价值。
(一)从诉讼经济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使检察官和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疑难案件,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了以较小投入换取较大收益的诉讼经济目标。
(二)从人权保障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非刑罚化的方式尽早的将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的痛苦之中解脱出来,减少其身心的痛苦和精神的巨大压力,符合刑罚人道性思想。同时强调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通过责令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补偿其物质上的损失,缓解其精神上的痛苦,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三)从犯罪预防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改造性区别对待。对一部分可改造的罪犯暂缓起诉,避免其终生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也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弊端,同时正常的社会环境也更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实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四)从司法民主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充分尊重诉讼双方的意愿,广泛吸收社区、社会矫正机构参与到决策、矫正过程中来,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不仅起到了法律宣传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同时通过民众近距离接触检察机关的决策过程和亲自参与对犯罪人的矫正过程,使其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和认可检察机关的决定,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从刑事法体系完整性的视角,对《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第267条、268条、269条之规定的一些建议
陈兴良教授认为“举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学科,都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按照这个标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均属于刑事法的范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密不可分,抽象的刑法规范正是通过具体的刑事诉讼才得以在个案中实现。可以说,刑罚由刑法规定,由刑事诉讼实现。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必须相互匹配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1996年,我国同时对两部法律进行大修后,两部法律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然而近年来,我国对《刑法》进行了8次修正,而《刑事诉讼法》从未作过修改,二者在某些部分出现了脱节现象。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中,不但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自身体系的完整性,更要充分考虑与《刑法》的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