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构建
李春蕾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起诉环节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一种方式。即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的考量,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提起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期满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如: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司法的民主精神等。本文简要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并从刑事法体系完整性的视角,针对此次《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从立法技术、适用标准、被害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
刑事诉讼法》大修有所裨益。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权;刑事法
【全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案件分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又被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起诉保留、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的考量,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提起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期满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对其诉权的暂时搁置,是一项效力待定的处分,其最终的处分结果在过程中呈不确定状态。考验期间内,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期满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则作出起诉决定。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展状况简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起源于明治后期的日本,动因是日本政府不堪犯罪增加给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产生了通过减少审判和羁押来节省财政支出的动机,从而建立了暂缓起诉制度。近几十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其转折点是20世纪60年代,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的德国为解决犯罪率日益攀升和犯罪情况日趋复杂与司法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对轻罪案件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有权决定对犯罪人是否立即提起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德国确立并迅速蔓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世界上很多国家现在都实施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限定为轻罪案件,且最初均针对特殊人群,即未成年人适用,后逐渐扩大到所有犯罪嫌疑人。1992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自发探索,进入21世纪后,全国有1/3的基层检察机关对这项制度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项制度并没有被广泛适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下来,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化扩大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