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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重构

  

  三、审查起诉方式重构方案


  

  笔者认为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不足,主要存在审查起诉的参与性不足,这一点笔者建议在审查起诉中引入听证制度,同时为了保证案件审查的公正、效率笔者还建议在审查起诉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超期无罪制度。


  

  (一) 听证制度的引入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听证程序就应自动启动。检察官除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权利,不应提前审查案卷或接触当事人。检察官应当在受理案件起的5日内将确定进行听证的时间告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案件参与人。听证应当在检察机关会议室内进行,由承办的检察官负责主持。由侦查机关、被害人作为控方,指控犯罪并出示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和其所聘请的辩护人作为辩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理由,同时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自由辩论。检察官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审查双方出示的证据,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最后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中早已存在,其所发挥的无可比拟的作用不用笔者在此更多的赘述。人民陪审员可以在客观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使审理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因此,笔者建议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使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案件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出相应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聘用,建立人民陪审员人才库。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从人才库中随意选取两名陪审员与检察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如果发生人民陪审员与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首应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如果发生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形下应当提出将案件提交检委会由检委会作出最终的决定。


  

  (三) 超期无罪制度引入


  

  超期无罪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就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更应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中对期间的规定。案件的久拖不决,不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更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无休止的浪费。因此,作为对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一个重要补充,笔者建议在审查起诉中引入超期无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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