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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重构

论我国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重构


林海啸


【摘要】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审查起诉方式存在着专门性、单方性以及书面性等特征,但现行的审查起诉方式在实践中已经不适应我国司法活动的需要,客观上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希望能对现行审查起诉方式进行重构以达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诉求。
【关键词】审查;起诉;重构
【全文】
  

  一、现行审查起诉方式的概述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定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的一个诉讼过程。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审查起诉讼方式的特征


  

  我国现行审查起诉方式具有如下特征:


  

  1、 唯一性


  

  唯一性是指示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能够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国家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机关,其具有法定的排它性,其他机关在我国并无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是法定唯一能够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国家机关,这点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在英美等国中,通常是通过法官预审的方式来决定对案件是否起诉。


  

  2、单方性


  

  单方性是指审查起诉完全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实施,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侦查人员都无法同时参与其中。从我国现行的审查起诉方式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自侦部门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一旦侦查人员将案件送到了公诉部门之后,除非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就默默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剩下的就是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接触。不论是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在存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知被害人到检察院告知其相关的权利都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单方面的接触。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不存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时参与到案件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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