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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

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



——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

钱大群


【摘要】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人籍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关键词】《律疏》;法典化;律学联系;伤;于
【全文】
  

  今天的《唐律疏义》,是永徽时为《律》编写的“义疏”,因为它是国家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运用《律》典审案的有权解释,同时也作为国子监等学馆中“明法”专业学生学习律学的权威凭证,所以,疏文对律文及注的解释,基本上都非常细密周到。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及《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看,参加解释的人有宰相及中央审判监察机关的官员、律学专家以及一批地方基层官员等近二十人。虽多人分工去写,却体现出了高度的法典化水准,这种高度法典化有利于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有利于推动律学研究的发展。这里选择其中数例,来谈一点看法,以便今天的唐律阅读者,明白其中原委,共同观察律条间饶有兴趣的律学联系问题。其中,第一至三小题,是涉及立法上律条之间的比较与平衡的关系问题;第三至七小题,是涉及不同法条同时使用的关系处理问题;第八至十小题,是涉及语言表达上的行文特点问题。


  

  一、妻殴“大功尊属”适用何条法律?


  

  这是《律疏》中较难辨读的律条之一,其难处在于此一条律文牵涉到与另外数条律文的交叉关系。《斗讼律》卷第二十二(总第327条)律文的有关部分说:“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


  

  这里,容易搞混的是其中“尊属者,又各加一等”的内容。对这一点,其疏文解释说是在律文上述的基础刑上依次递加:“谓殴缌麻尊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徒二年。”但是,疏文在说妻殴“大功尊属”的特例时,所举被妻殴之大功尊属“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却又根本不照上述疏文中所说的“徒二年”去处置。其难辨之关键所在就是,既然不依“徒二年”之法,那么疏文中“殴夫之祖父母,绞;夫之伯叔父母,减夫犯一等,徒二年半”之结论是怎么得出的。以下试对此作必要简明的辨析。


  

  首先,妻有“大功亲”。这里的“妻”,相对于在娘家作“在室女”而言,是指嫁夫后,对夫家亲属的服制关系。这种服制关系列在《妻为夫族服图》中。妻(在夫家)的大功亲,在服制表上有如下几种: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父母;夫之堂兄弟,出嫁之姊妹,未嫁之堂姊妹,儿媳,姪儿媳,出嫁之姪女,孙子等。这中间又要再分二类:前一类是“尊属”,即尊辈亲属大功亲;后一类为非“尊属”的平辈或卑幼大功亲。这里只探讨前者。《斗讼律》卷第二十二(总第327条)之疏文说:“大功尊属,依礼,唯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第二,妻殴大功“尊属’,即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并不按照律文“尊属者,又各加一等’,,即殴缌麻尊属,徒一年;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殴大功尊属应徒二年的规定办。为什么?因为妻的“大功尊属”只有上述前一类中的二种人,而这二种人唐律中是分别以专门的制度条款来处理的,即其处理的办法根本不在这条(总第327条)律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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