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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

  

  三、国际软法产生功能的原因


  

  (一)国际软法的作用决定于其“内在理性”


  

  软法能够被尊重和遵行,重要原因在于这些规范体现了该项事务运作的内在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人法在中世纪产生发展的过程显示出,其最核心的部分是由商人自己在交易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这种来自于交易、适用于交易的商人法体现了商事交往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商事交往的一般规律,因而,被广泛地接受和主动地采纳。国际商会起草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都属跨国商事交往领域的软法规范,本身没有约束力,只是推荐给商家采用。但由于对贸易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界定的非常妥当、具体、清晰、明确,符合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律,并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所以为广大的商家所乐于接受。商人们用行为表达对规则的支持,“用脚投票”,确立了国际商事软法的地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也没有采取公约的形式,而是采用示范规则的方式予以设定,同样由于其自身的合理性,充分反映了国际合同订立与实施过程中的内在需求和基本规律,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被交易主体所接受。这种反映了交往“内在理性”的规范被行为者所乐于遵从的现象就说明规则自身的逻辑是非常重要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只有那些能够反映国际交往现实、体现国家之间在交往中的一般规律,符合国际交往需求的规则才能被接受,否则就可能成为空泛的口号。例如,“保护的责任”这种原来仅仅来自一份非政府组织报告的概念被联合国决议所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法原则,甚至有学者主张应当使之超越政治责任,成为法律义务。{50}在环境领域,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决议一般并不细致地定明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而是从宏观的维度上确立一些原则,{51}这种伦理宣示性的规范更容易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约束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软法大多表达了各国基于共同意愿的妥协,在规范的发布之时即接受了其合法性。{52}环境领域的法律有两个特色:第一是无可争辩的道德正当性。保护环境最终维护全人类的利益,保全地球这个家园,在伦理上占据着制高点,所有的行为、观念都应当符合这一道德指向,任何背离这一指向的传统思维和制度必须改变。因此,环境立法就表达了这种道德观念。 {53}第二是具体指标和细节的高度技术性。环境法需要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这种高度的技术性也就意味着非政治性、非意识形态性,所以软法之中的相应规定能够较为顺利地得到各国的遵循。{54}


  

  (二)国际软法的作用生成于国际社会的治理环境


  

  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为国际软法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当今的国际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社会,国家作为其中的主要行为体是平等者,彼此之间无管辖权。{55}。国际治理结构是一种分散式的、无政府的、自治的体系,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格局里,存在着国际法适用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同的国家遵从国际法的不对称性。由于国家存在着大小强弱的差别,而现存的国际体制又是一个无政府体系,所以国家之间的真正平等还仅仅是一个理想,国际秩序中时常凸现出强权政治的特征。此时,大国就可以任意地解释和利用规则,{56}即使违背了规则也不会面临严重的后果;{57}而小国则只能在大国的监视与威压之下遵循规则,即使这样还可能动辄得咎。{58}第二,不同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被遵行的程度有差异。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体,其遵行国际法的原因来自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压力和其自身的价值取向。这样,国家对于战争与和平等直接关系其存续和安全的高政治领域国际法规范,可能基于胁迫而不得不遵从;而对于涉及经济交往等关系其收益的中政治层面的国际法规范,则可能基于计算而选择性地遵从;而对于涉及环境、文化、人权等既不直接触及安全,也不明显属于成本收益计算领域的规范,国家可能出于价值认同或信仰而予以接受。{59}在所有的这些遵从因素的考量中,核心要素是利益的追求。软法适应了这种社会环境,以灵活的存在方式和多样的功能模式在全球治理的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软法大量存在的商事交往、技术规范、环境维持、人权保护等领域,{60}恰恰大多可以归到第三类中。这些事务往往不是国家特别敏感的利益攸关领域,即使存在着利益上的不同追求,大体上的伦理指向还是一致的;因此国家之间能够形成基本共识。在有些国际关系中,不太适于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确立权利义务,特别是在规定国家的义务方面,此时,软法的功能和优长就可能充分地体现出来。{61}自由主义观念的一个基本信条就是对政府保持高度的警惕,所以硬法经常会引发人们对强势当局的反感心理和抵触情绪,由非国家行为者确立的软法则可缓和硬法可能导致的紧张,绕过政治障碍,务实地循序渐进地推进变革。在这个意义上,国际软法构建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身份感,形成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伦理。因而,在不明显触及有关国家利益的时候,这些国家愿意表明其对规范的尊重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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