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全面收集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适当促成有利于被告人量刑证据的生成,切实提高量刑辩护的质量。与定罪证据不同,量刑证据的形成具有双面属性,有些量刑证据在犯罪行为完成之时就已经存在,也有些量刑证据是随着案件的进展而后续生成的,譬如退赃退赔、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等等。如果说律师收集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必须严格尊重客观事实,那么在量刑证据的收集和形成中律师却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理念,法律不仅不禁止律师促成量刑证据的生成,反而是一种鼓励支持的态度。例如,被告方与被害方有和解可能的,律师可引导被告方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促使被告方进行赔偿。被害方不接受赔偿的,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被告方将赔偿金交付司法机关。不仅如此,律师更应着力提高量刑辩护的策略和技巧,充分挖掘量刑辩护的空间和独立价值,最终实现辩护制度对被告人权利的双重保障。
【作者简介】
牟绿叶,单位为北京大学。
【参考文献】{1}参见熊选国主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页。
{2}参见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374页;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0-82页。
{3}参见张曙:《你作过“骑墙式辩护”吗?》,《浙江法制报》2011年3月12日,第9版。
{4}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199页;姜涛:《量刑辩护制度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45页。
{5}[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6}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以下;[英]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以下;[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以下。
{7}本案系作者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调研所获。
{8}参见宋云苍:《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设—无罪辩护案件律师量刑辩护尴尬处境的唯一出路》,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 aspx? dbname=CPFD2011 &filename=YNLS201108001003, 2011年10月10日访问。
{9}赵福杰等:《刑辩律师的量刑辩护职能需强化》,《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9日,第3版。
{10}德国的辩护律师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参见[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11}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