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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第二,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发生矛盾时,律师应尽协商告知义务,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忠实于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多系法律门外汉,时常固执己见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更会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相威胁。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者,需要以其法律素养和执业经验提供专业化、合理化的意见。律师应告知仅仅进行无罪辩护可能的后果,也应介绍“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的利弊,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最终协商形成共同的辩护思路。


  

  有时候庭审过程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局面,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会当庭改变认罪态度,使得律师原先与之协商好的辩护思路被打扰。此时,律师应根据庭审状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向法庭申请当庭征询被告人的意见,以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存续以及继续辩护的思路和方向。在被告人原本认罪而当庭却不认罪的案件中,由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存在天然的矛盾,“如果有罪”的逻辑也无法彻底消除量刑辩护对无罪辩护的不利影响,故而此时律师可以申请法庭休庭并向被告人履行告知义务,尊重被告人的意愿选择,或者只进行无罪辩护,亦或者按照“如果有罪”的逻辑兼顾两者。在被告人原本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案件中,由于自愿认罪消除了无罪辩护存在的前提,故而律师应着重进行量刑辩护,以量刑情节为单位来论证被告人可以获得轻缓的刑罚。必要时,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庭休庭,与被告人协商调整辩护思路,补充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以求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量刑辩护之功能。


  

  第三,量刑辩护应尽可能减少对无罪辩护冲击,力求兼顾两者的辩护质量。律师进行量刑辩护所要达到之目的在于反驳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并论证本方量刑事实的成立和量刑意见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此时律师之着力点仅限于量刑情节,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证明量刑情节的成立,并论证该量刑情节具有何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效果。这个阶段宜避免任何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见和主张,因为这些不仅不是量刑审判阶段之主题,更会引起检察官和法官对定罪问题的反感,从而对先前的无罪辩护带来负面影响。


  

  为尽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律师在提交辩护意见时也可以将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分别提交,使得法庭在参阅后者时尽量弱化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印象。在单独提交的量刑辩护意见中,律师可以详细列举本案中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每个情节都应附有相关事实和证据,律师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该情节对于基准刑的调节比率所具有的影响。最后,律师需要论证本案所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效果,并最终提出切合实际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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