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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最后,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无罪判决比率使得这对矛盾更加复杂。法院所作之无罪判决比率也就意味着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经验事实表明,法院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压力而不会轻易宣告被告人无罪,中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处于极低的状态,{11}也就是说律师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律师仅选择无罪辩护必然承担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成功率并不可观但却无法进行量刑辩护,其后果是在多数情形下,被告人被最终宣告有罪,但由于律师放弃了量刑辩护而致使其未获得任何应有的量刑优惠,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同时,如果律师深知无罪辩护成功几率渺茫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集中精力进行量刑辩护,则又不可避免地强化了法官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先验印象,使得先前的无罪辩护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五、协调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基本思路


  

  量刑程序改革为量刑辩护带来前所有的契机,标志着律师在无罪辩护成功率低下的现状下可以有另外一种选择,而无需纠结于传统的无罪辩护到底能够拯救多少被沉沦的司法正义。可惜的是,这种量刑辩护目前尚未发展成熟,其原因部分在于律师本身执业技能和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症结却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束缚了量刑辩护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它已经成为限制量刑辩护的一个美丽的法律陷阱。其实,“如果有罪”的逻辑并无致命的缺陷,反而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较为理想的选择,只要辩护律师在处理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关系上有所改进,提高每种辩护的质量,则可以在现实条件下追求最优化的辩护效果。作为一种辩护策略的选择和辩护技能的提高,这种思路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慎重选择无罪辩护,适当侧重量刑辩护。考虑到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无罪辩护成功率的现状,辩护律师在形成辩护思路之初就应客观、理性地就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做出选择。在那些被告人显然系被错误追诉的案件中,律师当然应秉持维护正义之理念和勇气,坚持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时勿忘就本案被告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展开量刑辩护。因为司法现状告诉我们,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会最终被定罪,此时的最优选择即是希望法院在定罪判决同时对被告人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而这离不开量刑辩护的功效。


  

  当然,在那些凭常识或经验即能判断无罪辩护成功率不高的情况中,律师切勿好高鹜远地坚持无罪辩护的僵化思维,错误地认为只有无罪判决才是辩护制度之终极目标,并为此耗费了绝大部分精力。此种情况与前文所举之贪污案件极为类似,其结果经常是无罪辩护未获成功,而量刑辩护也草草结束,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有罪且没有获得原本可能应得的量刑优惠。特别是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固然成功的无罪辩护具有釜底抽薪之效,但面对中国司法实务的现实,量刑辩护更是说服法庭刀下留人之救命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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