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刑辩护对无罪辩护的冲击
前文贪污案中的辩护律师亦采用“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毫无疑问,它基本克服了理论分析中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将“罪责刑”的辩护意见统一到同一案件之中,确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律师兼顾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现实最佳选择。可惜的是,这一表面华丽的策略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危机,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将不可避免地对无罪辩护造成冲击,更遑论兼顾两者达到最优辩护效果。
首先,“如果有罪”这种表述确实能提请法庭关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但却不足以根本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在定罪环节对被告人的保护。在典型的定罪量刑分离的审判之中,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在定罪裁决作出之前是不得进入陪审团或法官视野的,其目的就在于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通过公证审判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尤其是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譬如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如果在定罪程序中就在法庭出示,则必然对陪审员和法官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产生影响。所以,实务操作中尽管律师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但同时也必须就检察官提交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各种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这些信息则不可避免地给法官心证造成污染。
特别是在庭审中最后辩论的环节,如果辩护律师想要主张被告人无罪,他就必须申请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由于律师并不能确定法庭最终会作出什么裁决,所以他必须针对控方的量刑建议发表量刑意见,向法庭表明被告人如果被判处有罪应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10}律师这一主张本质上就没有逻辑上自洽性,既然要求法院宣告无罪,又为何要就量刑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发表意见,后者意见越详细越合理反而表明无罪辩护多么苍白无力。在法院宣告被告人有罪之前,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却已然削弱了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之保护,这种负面影响竟是由于律师行使量刑辩护权不可避免地自我损害,“如果有罪”这一逻辑对此束手无策。
其次,如果律师按照法律要求同时参与定罪和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必然陷入自相矛盾之困境。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如果律师只进行无罪辩护,将会丧失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机会,其结果将是在被告人被定罪之后,律师不会再有专门的量刑程序来就本案存在的法定、酌定情节再次发表意见。
此外,由于律师无法确定法庭是否将会作出有罪判决,导致律师一方面竭尽所能攻击控方的证据疑点或逻辑矛盾,但同时又不能不被动的参与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如果量刑辩护不充分,则无法反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反之,律师就量刑问题的慷慨激辩都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使得法官认为律师已然承认被告人是有罪的。所以,律师一方面要集中力量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时又需兼顾量刑辩护,更困难的量刑辩护必须掌握一定的度和量,防止对无罪辩护造成实质性的冲击。这就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给量刑辩护造成的问题症结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