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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先前显然就无罪辩护思路达成一致,在法庭中就拆迁决议系集体所做这一抗辩事由发表前后呼应的意见,但他们并未发表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性的量刑意见。其实,立功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裁量刑罚具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只是提出被告人曾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过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但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申请法院传唤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一对被告人刑罚裁量至关重要的情节并未获得控辩双方的应有重视。至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在最后总结陈述时有所提及,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反应出实务中律师几乎对量刑问题都发表“千篇一律”的辩护意见,参与庭审往往流于形式,{9}而根本无法挖掘量刑程序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的独立价值。


  

  第二,从庭审过程来看,定罪和量刑程序资源分配不均衡,量刑辩护得不到充分展开的空间。根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要求,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先后进行,并无主次之分。但实践中,定罪事实的审理占据了庭审的大部分时间,而审理量刑问题时法庭因时间、精力等原因就略显匆忙,辩护律师无法就本案的各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充分论证,量刑辩护的空间因定罪审查活动的优先性而受到压缩。


  

  不仅如此,律师同时进行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也略显捉襟见肘,无法在审理量刑问题之前申请休庭,就接下来的量刑审理活动再次进行防御准备,不致因精力、时间所限而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特别是在定罪审理中出现新证据、新情节的案件中,控方可能提交一份辩护律师事先未获知的关键量刑证据,或者被告人当庭表达了与被害人和解的意愿,等等,此时律师尤其需要申请休庭来调查核实新证据或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但现行法律却并未就此作出规定。


  

  以上述贪污案件为例,法庭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审理了近两个小时,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履职经历、工作流程等方面展开了全面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也围绕拆迁决议是否属于集体决策、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定罪问题可谓得到了充分审理。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可能具有的立功情节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辩护律师只是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等量刑情节,法庭并未就此展开充分的调查和辩论,近三个小时的庭审活动就量刑部分的审理不足二十多分钟。


  

  可见,“如果有罪”的逻辑并无法改变法庭热衷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审理活动,但中国法庭盛行着一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式的审判方式,法官并非通过庭审而是依靠庭后阅卷的方法来形成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心证,当这种形骸化、仪式化的庭审占据大量程序资源时,我们就会质疑律师进行量刑辩护的舞台究竟有多宽?在有限的时空内简单罗列量刑情节的效果又有多大呢?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新情节,律师又如何才能有效地重新准备量刑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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