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罪辩护对量刑辩护的限制
律师界虽深谙“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殊不知为何最终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都不给力,无法到达“两者兼顾”的最优辩护效果。由于被告人不认罪,故而律师对无罪辩护投入大量的精力,却屡屡在宣判时候垂头丧气;原本理应排斥的量刑辩护,却因法律要求和现实考量不得不兼顾,唯唯诺诺地向法官陈情,“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我们以一起简单的贪污案为例,看下这种逻辑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并以此为据分析实务中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存在的紧张关系。
被告人夏某被指控利用主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某民营企业在拆迁时通过增算厂房占地面积的方式使该企业老总王某非法获利八十余万元,事后王某多次给夏某好处费总计十余万元。夏某当庭否认有罪,辩称该拆迁决议系拆迁办集体决议,并非其一人所能决定事项,且十余万元好处费也并非悉数归其个人所有,六万余元已变作各种礼品赠与领导同事。律师也主要从拆迁决策过程和好处费的用途等方面进行无罪辩护,也就是否具有立功表现与检察官展开了辩论。最后,律师按照“如果有罪”辩护逻辑,指出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那么请关注被告人具有的立功、一贯表现良好、家庭结构等量刑情节并发表了简单的量刑辩护意见。{7}
无罪辩护对量刑辩护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两个方面。第一,从庭前准备活动看,律师重视无罪辩护而忽略量刑辩护,很少与被告人积极协商量刑辩护,也不关注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收集。我国的刑事审判长期以来充斥着“重定罪、轻量刑”的色彩,与此相对应,律师辩护实务中对无罪辩护推崇备至,观念上只将量刑辩护视为第二道防线,并未重视量刑程序改革赋予量刑辩护的独立价值。因此,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存在天然的动力追求无罪判决,因为他们深信这才是辩护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而作为第二道防线的量刑辩护,更多是一种无奈的迫不得已的选择。{8}在两种辩护形态存在优先次序的观念下,由于被告人不认罪故而律师着力酝酿无罪辩护的思路,处于次级地位的量刑辩护或多或少地遭遇寒流。被告人由于激情亢奋而无法悉数告知本案可能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律师也不会积极引导被告人充分做好第二道防御准备,量刑辩护思路即是头绪万千也只化作辩护词中的寥寥数语,在无罪辩护词的慷慨激昂下悉数黯然失色。律师在调查取证中主要收集定罪证据和涉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忽视了众多事关刑罚裁量的其他量刑情节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