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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牟绿叶


【摘要】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关键词】无罪辩护;量刑辩护;量刑程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0月,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施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中国正式确立并推广开来,这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量刑均衡、审判公开之改革初衷。{1}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规定了专门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环节,要求律师通过反驳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并提交本方的量刑证据来论证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这相应地拓展了辩护制度的内涵和要求,标志着量刑辩护的理念和实务发展到了一个崭新阶段。


  

  一般来说,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典型的无罪辩护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律师之主要职责即在于量刑辩护。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程序改革中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初露端倪,即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律师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根据量刑程序改革的要求,律师必须在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后,参与量刑问题的审理活动,针对控辩的量刑建议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但后者都不可避免地冲击着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律师仅选择无罪辩护而放弃量刑辩护,则会在被告人被宣告有罪之后丧失提交量刑证据的机会,最终无法促使法院作出轻缓的刑罚。所以,不少学者主张应将定罪、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在量刑程序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2}


  

  当下,举国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人关键阶段,但颇感惋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仅有第七十条对量刑程序改革略有涉及,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坦诚而言,这并未触及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存在的矛盾,却值得我们借此机会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由于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律师之主要职责在于量刑辩护,就此问题并未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广泛争论,故而本文侧重分析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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