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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三)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又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就其所具有的当事人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双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对等的法律义务。如检察机关应享有普通当事人具有的诉权,比如申请回避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权、庭审中的请求调解权等。其与被告方的地位平等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所要解决的社会关系问题仍然是私法领域中的民事权益,我们应该坚持私权平等的原则;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解决诉讼代言人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突兀拔高;三是检察机关介入的诉讼领域毕竟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有它的特有属性,但仍要遵循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这种基本原则。


  

  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法》。建议在总则中规定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人民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一个独立的《公益诉讼法》。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私益诉讼,对公益诉讼只能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的法律,尤其是实体法,如民法、经济法等等,由于其性质的缘故,也不可能对公益诉讼的程序事项作出过多的周密的规范,只能规定一些实体性的事项。而公益诉讼制度既涉及大量的程序问题,又涉及较多的实体问题,是实体和程序兼顾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因而应当作出单独的立法规定。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强化对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构等公益诉权的切实保障,从而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或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三)完善立法,系统规定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应明确列举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类型。同时,立法也应当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对公益诉讼设定若干标准,供法院在判断时具体加以运用。


  

  (四)建立“民事公诉人”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考核等程序,确立民事公诉人资格制度。根据该制度,凡被赋予民事公诉人资格的检察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独立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在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中参与诉讼,支持诉讼,监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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