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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 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9条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很明显,检察机关作为法人机关符合这一规定,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又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始终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和受害群众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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