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陈捷雄
【摘要】近年来,公益诉讼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本文试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阐述,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其实施的可行性及应遵循的原则,最终得出立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必要性;可行性
【全文】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垄断经营等。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程序上的缺失,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获得救济与维护,仅仅依靠公民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非常不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条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因此,在我国现行程序法规定中,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具有民事原告主体资格。尽管现行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建国初期我国就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过文化大革命之后,最终还是否定了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被大量地实践,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离开了司法的舞台。实践证明,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诉讼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不法行为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看出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有: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私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都是有关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公共利益部分,诉讼标的已经超出了私人纷争领域,导致法院不能以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审判的直接目的,而必须关注裁判的社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