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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庭“应当化”

  

  二、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简易庭”,忽视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的现状


  

  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基础,担负着全国检察系统80%以上的工作量。根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至2010年的10年间,检察工作量大幅增加,增加的案件量绝大部分是由基层检察院在承担。基层检察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承担着检察业务、行政事务双重压力。以一名公诉人一年办理40余件案件考量(笔者只取较低值,在很多城市远远超过这一比例),每个星期至少要办理一起案件。依据现有办案模式,从阅卷到提审直至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的制作、签发、送达均由公诉人一人完成,同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还要组成办案组,互相陪同出庭公诉,并没有司法辅助人员帮忙处理案件办理以外的事务性工作。当出现多人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时还需要经过科务会、检委会、请示上级院等多项程序,基层院公诉办案人员加班办理案件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身兼数职,尚有其他工作任务,那加班可谓是常态。加之行政事务的增多,实际办理一件案件的时间也就三天左右。如果将检察人员出席简易庭审确定为应当化,显然没有将基层院的实际状况具体考量,难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检察机关有选择性地派员出席简易庭,不会使简易程序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检察机关担负着追诉和诉讼监督等多项职能,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简易庭,其出发点在于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庭审的诉讼监督,从而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15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有选择性地派员出席简易法庭的规定和对简易程序所采取的监督方式,完全能够确保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简易程序监督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多项举措予以弥补。当前,在制度设立上,检察机关已经或者正在建立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中心,检察监督的宽度扩展,范围延伸,形成庭前、庭中、庭后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庭前,把握好简易程序适用关,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征询被害人意见,着重运用量刑建议进行审判监督,通过量刑建议的提出来监督审判机关正确行使量刑权;庭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供述稳定性程度不高、证据材料证明力不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具有典型性的特定案件应当派员出庭。为节约诉讼成本,可推行“批量”出庭制度,并利用远程监控手段化解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难题。在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远程庭审指挥系统重点监督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庭后,重视诉讼参与人对庭审及判决结果中出现违法情况的申诉意见,强化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注重庭审笔录反映的程序细节,对发现定罪不准确、量刑偏轻偏重、程序违法及裁判文书技术性错误等问题,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予以纠正,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检察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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