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庭“应当化”
赵智勤
【关键词】检察机关;简易庭
【全文】
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问题,是本次刑诉法修正的热点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的设立运用对提高诉讼效率,调整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案件的繁简分流,起到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制度体系不完备、不科学的问题。当前,刑诉法修正草案拟对简易程序进一步修正,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修正属于矫枉过正,与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相悖,剥夺了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席简易庭的选择权,脱离了司法实践的真正需求。
一、简易程序不简易,违背了简易程序设置的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而这两种内在的价值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简易程序的设立就是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现行刑诉法在简易程序中赋予了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席简易的选择权,使得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从繁杂的程序中解脱出来,减轻了公诉人的诉讼之累。司法实践表明,该做法不仅能够通过减少诉讼成本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而且通过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节约一部分司法资源,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修正草案将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席简易庭固定为应当化,使得简易程序不简易,程序繁琐束缚效率。简易程序的核心在于,轻罪案件选择以效率为中心目标的效率模式即“效率优先”原则,这样做既可以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又可以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复杂的案件中去,能最大化体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如果简易程序全部出庭支持公诉,轻罪案件效率优先的原则将无从体现。按照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流程要求,即使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出庭支持公诉,仍需制作举证提纲、答辩意见等一系列出庭预案,但此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关文书的制作无疑是多此一举,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负累。同时,法官通过阅读卷宗及公诉人提起公诉时移交的证据说明,能够准确、清楚地知悉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情况及控诉立场,庭审时公诉人再行出庭赘述已无实际意义。鉴于此,轻罪案件仍需出庭不符合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背离了繁简分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