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重构

  

  二、行政犯与刑事犯区分与立法模式的选择


  

  由于各国理论上对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别问题的看法不同,在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上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统一刑法典模式


  

  统一刑法典模式是将刑事犯与行政犯一并规定于刑法典之中的立法模式,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法国等,例如《法国刑法典》将行政犯作为违警罪与被视为重罪、轻罪的一般刑事犯规定在一起。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比较直观地对一个国家处以刑罚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整体认识,这样对司法适用中认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处以何种刑罚比较简单明了。它的缺点是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对规制行政犯的需要,使刑法典朝令夕改从而影响其稳定性和权威性,或者使刑法典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功能。


  

  (二)独立法典模式


  

  该模式是在刑法典之外另立行政刑法典,将行政犯与刑事犯分别各自立法。目前,德国现行规范经济秩序的《经济刑法》就属于这种类型,但其领域仅仅涉及行政犯中的经济犯类别。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行政犯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规定不同的刑法原则和刑罚措施,但也存在着与大一统立法模式相同的适用性不强的缺陷,行政犯必须根据行政目的上的需要及时设置。


  

  (三)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是指行政犯罪根据其不同的类型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行政刑法附属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是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的附属规范形式存在的。目前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就采用了这一立法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在行政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直接将行政犯的罪状和法定刑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不同行政犯的特点将其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针对性较强,且比较灵活,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或者修订行政法规时及时对行政犯做出规定,可以避免对刑法典的频繁修改。其缺点是立法内容比较分散,系统性不强,不利于社会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学习与掌握适用。[3]由于每一种立法模式都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要解决行政犯立法的困境,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构想的理论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