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展望

【作者简介】
刘来双,单位为济宁市市中区法院。
【注释】 转引自潘高峰、王允武“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10月第10期。
赵晓秋“法学教育30年的变迁:恢复是一切的开始”,《法律与生活》,2007年第7月下半月刊。
黄斌:“八年未进法律毕业生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突出”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13日第11版。另外,笔者所在汶上县人民法院1997-2005年九年间未进一名法律毕业生。
马启民“‘seminar’教学范式的结构、功能、特征极其对中国大学文科教学的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3年第2期。
乌云格日乐“中美法学教育试比较”,《内蒙古师法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年3月第十七期。
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教育研究》,2004年第11期。
刘琼瑶“浅析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长沙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田肇树《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http://www.so100.cn/html/lunwen/falvlunwen/fali/2006-3/18/2006063180334024604738595.htm
笔者注:有一点需要澄清,在我国许多法律人有一错误认识,认为这种教育模式顾名思义职业教育就是适合于培养律师等应用型人才,而不适合培养研究性人才,通过下文教育思想、方法等的比较中可看到,这种模式同样适合学术研究,这种教育培养学生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学习法律知识。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3页。
陈大钢著《中外高等法学教育比较与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6页。
意大利法学家卡佩里蒂语,转引自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
笔者注:美国没有本科及本科以下层次的法学教育,法律教育只设在研究生层次。
罗伯特斯蒂文思著《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周亚林、李新成、付欣译,贺卫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67页。
马燕敏“中美法学教育粗浅比较”,《大理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1期。
贺卫方“法律教育方向——JM教育的转向”。
同10。
潘高峰、王允武“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10月第10期。
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303—304页。
  笔者注:当然美国也有“课堂讲授法”,且其也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一种比较古老的适合于各种科学内容的教育方法,此处谈的是美国具有特点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学教育方法。
  转引自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现代法学》,2000年4月,第2期。
  王振民“美国的法律教育”,《中国律师》,1999年第二期。
孙晓楼 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3页。
罗伯特斯蒂文思著《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周亚林、李新成、付欣译,贺卫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70页。
王建 著《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埃德加·博登海墨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531—532页。
转引自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84页。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3页。
吴访非“美国法律教育的特色及对我们的启示”,《中国冶金教育》,2004年第5期。
美国法学家艾姆斯语转引自罗伯特斯蒂文思著《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周亚林、李新成、付欣译,贺卫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70页。
张文显:“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闭幕词”,《法学家》2002年第2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