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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展望

  

  (四)借助司法考试,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相结合,司法考试成为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在促进法律工作者的同质性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教育部门可以借助其考试内容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学生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的目标,但有更多的学生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矛盾。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基础条件,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优秀的应试者,司法考试则难以考出理想的水平。我们应当看到,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确立,特别在提倡更加注重职业化教育的条件下,司法考试的导向意义更加不可低估。事实表明,大量的法学本科毕业学生和部分研究生毕业学生就是将司法考试作为目标来应对的。本人认为,教育部门应当和可以借助司法考试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并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朝主要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的方向发展。


  

  结语:写在最后的展望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走向一种模式,而不能够将所有的看起来良好的制度都纳入到一国的教育之中。通过上文对我国与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与美国走着两条不同的路,但追求的主旨却异曲同工,都在努力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之上发展起来的现代法律职业群体,都与司法职业相联系,并本着司法职业的要求培养逐步合格的人才。但令人遗憾的是通过基层法院法官的实践能力、职业伦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看到我国的教育模式走向了与目标相背离的方向。面对法律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枯燥无味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和基层法院实用性人才大量需求之间矛盾的逐渐突出,使我们紧迫的认识到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到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的紧要关头了,并且改革的步伐不能太慢,改革的领域要深要广。如上所述,美国科学的教育方法、合理的课程设置、先进的教学理念等我们都要大胆借鉴。但是,在吸收借鉴先进经验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本土化的实现。因为我们由比较中看到:两种教育模式中的相关内容都有优缺点,并都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相适应,同时,模式及模式中的相关内容如教育方法也并非唯一的、排他性的教学方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一个不太长的时间段里,逐渐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的招生规模,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总之,改革法学教育,培养实用职业型的法律人才是当代中国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在新形势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尤其是加强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界的合作与交流,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培养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谈判能力、诉讼纠纷解决能力等在内的实践应用型人才,以适应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迫切需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没有好的法律教育模式,就不能够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成功的法律教育模式,其培养对象应该成为行业之内的具有思考反省能力的探寻者,既非单纯的技艺工匠也非单纯的研究型学者。惟有如此,培养对象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社会中才能具备较佳的适应能力。总之,展望未来的法学教育—— “无论如何,法学教育都应该体现为三个本质与功能:第一,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第二,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培育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为核心的职业教育;第三,完整的法学教育应是以塑造具有公正良知和刚正廉洁品格的法律人才为核心的伦理教育。”[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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