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学考试方法之比较
考试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整个教育模式的联络(或衔接)点,她决定了教育课程的设置、决定了教学方法的取舍,同时也和整个法学教育目标紧密相连。如前所述,美国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实用型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整个教育过程、教育方法都是围绕这一目标,“说理”、“讨论”、“辩论”等贯穿始终,由此决定了美国的法学考试方式以口试为主。“口试”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对症下药,现场发挥、当堂测试。同时也可针对学生的现场回答进一步追问,以便对学生进行更深入的了解,这样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思辨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又检验了学生所学的知识。
在我国适应应试教育的需要当然以“笔试”为主,“口试”则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考试手段。笔试的内容一般为本学期所讲授的知识,试题紧扣课本。考试的题型有主观性试题(论述题、简答题、名词解释等)、客观性试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看起来对学生的要求挺高的,但是这种考试侧重于考记忆的东西,考前突击成为可能且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结果记的快忘的也快,最终可能是书面知识没有记住,实践论辩的技能又学不到。
可见这两种考试方式的不同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导致的结果完全不同。
除以上所述,我国与美国法学教育模式还有许多不同,如法学教育层次的设置、法学教育机构的设置、法学教师的要求等都有所不同,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论述。
三、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对比是为了扬弃,为了借鉴,为了改革,发扬长处避免短处,借鉴先进外国经验。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培养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亟需的实践应用型人才是当代中国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在新形势下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尤其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孙晓楼教授说“我们所谓的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国情的法律人才”。[25]尽管在我们现实国度里,我们不希望完全照搬照抄美国的教育模式,但认真研究他国优点汲取精华应是振兴我国法学教育为众多法院输送合格人才所必不可少的。
(一)明确界定法学目标
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法律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定位,从而使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迷失方向。大学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我们没有必要争执,因为根据前面所述“素质教育”并不单强调教育的普遍性,其同样注重法学专业性;“职业教育”也不是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其同样培养多功能的人才,两个词语只是对事物的界定,至于如何理解那是理解者的事,当然理解错则产生错误的导向。不论名字是什么,我们有一点要明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用,法律明确的社会实用性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也有着鲜明的实用色彩,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必须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进一步重视完善J.M教育。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用美国律师布郎的话来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26]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27]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基层法院的要求为动因,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再具体的说就是:研究生教育培养高级人才(研究型、及高级司法机关的高层次的司法官)、本科生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大专主要培养法律事务辅助人员即培养法警、书记员、司法管理人员等,以期形成一个与法律职业层次相对应的递进式法律目标。总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个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这三个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