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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展望

  

  4.法学教育方法之比较


  

  有什么样的教育模式就有什么样的教育方法与其相适应。特定的教育方法也是不同教育模式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决定了它的教育方法的“实践性”、“操作性”等实用性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主要有“seminar”教学法、“诊所式”教育法、“案例教学法”等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20]下面笔者选择美国最具有特点的三种法学教育方法来介绍:


  

  “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案例讨论,主要的是苏格拉底式方法。在课堂上,教授扮演“智者”和批判者身份,不断向学生发问,挑战学生的看法,引导和激发学生自己进行概括和推理,并就各种不同的观点展开激辩。学生和老师双向共同沟通交流的过程,给学生提供了独立分析与思考,发挥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这样学生既掌握了成文法的精髓,又增强了其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了个性思维的习惯。通过这种方法可谓“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了最多最实用的东西”。[21]但也有缺点:重法律思维轻法律知识,同时“以案例为主,美国学生被这种教学方式压的喘不过气来,导致学生在无谓问题上纠缠不休造成大量时间的浪费。”[22]


  

  “诊所式法学教育”又称Clinical Program(临床法学教育),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让学生参加到实际的法律问题解决过程中来。学生直接以律师或者法官的身份帮助现实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经验、体会做法律人的真正含义,同时也帮助学生提高法律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准。这种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真实性、直观性、形象性、互动性等。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便是:能使学生现身说法,学以致用。具体说就是学生们在实际处理案件和法律咨询活动中,自觉把书本知识与实际有效结合,同时又直接的锻炼了事实调查、科学取证、诉讼辩护、操作适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应用技巧,而恰恰这些是每一个法学学生所必须具备而书本上很难学到的东西。另一方面学生对法律的感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塑造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可见,这种教育方法在很多地方较案例教学法优越。


  

  中国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同时中国接受外来法律的内容——以理论为主等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以明理释惑为主,同时中国自古对法的态度就是治国之经维,息讼之要义,可见中国重视的是法律的治国之道,而恶法律诉讼,所以对法律民间的实际运用则不予重视。这样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核心要义:“法学教育之关键更毋宁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法理精义、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等——从而把握以制定条文的种种内在、基本、稳定的要素,以获得一种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并予以灵活运用的智慧。”[23]这样也便形成了中国式的以讲授理论学术为主的“满堂灌法”(又称“填鸭式”教学法说的好听些就是“课堂讲授教学法”)。当然这种教学方法也有优点:首先,与我国制定法的特点相适应。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为成文法,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教材一般为理论专著,这些都需讲授;其次,与应试教育相适应,我国考察学生的成绩多以书面答卷的形式,讲授是取得好成绩的必要,有利于充分挖掘学生的记忆力,条理性系统性便于学生接受知识快、能从事不间断学习、便于考试取得高成绩。但是其缺点则是大的多了:教条性、呆板性,学生被动接受法学理论灌输,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约束了其发挥想象的空间,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实际操作能力差、知识面狭窄等结果。这种现象正如艾略特所说:“教师徒劳地把水灌进筛子里。水是可能有用的,但却白白地流走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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