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学课程设置之比较
培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适当的课程设置,与美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职业者目标相一致,美国法学院十分强调开设培养学生能力的课程。各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一般在100门左右,如代理法、契约法、信托法、会计法、反托拉斯法、不动产交易法等。这些课程根据学生的不同年级阶段而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使每个学生都能涉猎到广泛的法律知识。在美国几乎每一个法学院在第一年里都开设相同的课程: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法律研究和写作,在第二年和第三年里,学生可以选修课程,而这种选修课不同于我国的选修课:选修课占的比例较大,范围广,以专题的形式开设,包括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与社会学等,大量设置选修课的优势在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发展方向选修自己愿意学的课程并为学生获得较为广泛的知识面创造条件。此外,法学院还为高年级学生开设讨论研究课、各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金融、心理证据处理等(这些课在我国法学院中基本不开)。而在众多的课程中教育实践课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最大亮点,约占所有课程的1/6,如合同撰写与分析、民事审判与实践等。这种课程的设置既易实现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还易与下文介绍的各种实践性教育方法相配合衔接,实现多学科的教育。在课程上有许多法律职业伦理课目,如法官职业教育课、律师职业伦理教育课等。
我国法学课程设置主要考虑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之分。公共课其实也是必修课,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以所有院系或文科院系共同学习而得称,包括马克思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外语等,所占比例较大,有时比法学必修专业课的课程还多。基础课如大学语文、数学、逻辑学等。这种设置有几个突出弊端: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少,极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需要;选修课少于主干必修课,课程设置比例极不合理,公共课、基础课所占比例较大,但是我们高校很少有开设法律学职业伦理课的,且这方面的教材也不多见。可见我们重政治课、法学理论课,轻法学实践课、小法类专业课。过多开设理论课也使法学实践课的开设成为“摆设”。过多的政治课挤占了学生的专业课学习时间,而过少的职业伦理课的教育使我们的不少法官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而加入到司法腐败者的队伍中去,结果把所学的政治理论变成几句动听的政治口号。“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联系。”[18]
专业课程设置比美国少的多,我国的法学核心课其实加上选修课也就是17—19门课,司法部定的只有14门。至于边缘学科则是很少涉及,计算机、有时加门政治经济学之类,从而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基础知识薄弱、难以解决综合性实际问题。法学是一门与众多学科紧密相连的学科,如税法经济法等要涉及到经济学的东西、诉讼法要涉及到证据学、医学的许多东西,可以说每一种法都涉及到其他学科的相关内容。波斯纳指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需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