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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展望

  

  中国深受儒家文明教化,直接塑造了国人“息讼”、“厌讼”、“恶讼”的法律情结,同时法律在历代统治者看来都是“治国”、“治民”的专政工具。因此尽管法律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发展,但是法学却并没有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形成正式的法学教育思想(当然这种局面的打破自清末民初开始)。正是由于中国缺乏深厚的法学教育土壤和法学教育思想,“所以当西方以‘民主’、‘人权’为价值基础的法律制度被移植到中国以后,这些原本被认为是人类文化结晶的东西在中国这块土壤却难以生根发芽”,[11]而相应的使我国法学教育思想同其他学科的教育思想一样以受业解惑为宗旨,所以在这种传统思想指导下,我国“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12]。


  

  2.法学教育目标之比较


  

  任何教育都必须以一定目标的设定为前提的,职业培养与职业目标一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突出特征。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在于培养实用性、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也就是法律职业者。简单说美国的教育模式就是培养精、深、专的众多J.D。[13]美国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艾略特曾说:“教育所追求的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并且提高修养。但最急需的是行为能力的发展”。[14]在美国法学院对所有学生集中精力进行律师的技能训练,强调知识的实践性以及对社会的实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放在首要位置。这一目标定位的优点在于:目标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同时,为法律行业中人才质量的统一性、同质性奠定基础,有利于法律职业的整体步伐。[15]但是这一目标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美国律师诉讼泛滥成灾的局面。


  

  我国的教育目标被宪法明确规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化社会主义新人。1981年政法工作座谈会确定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法律事务的专门合格人才”。[16]简言之,与其他学科教育一样:素质教育,也可谓是高度概括!但究竟培养的是公检法人员还是律师,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化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学究人员还是实践性人才等都没有说清楚。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17] 我国进入法治社会的历程,应伴随着法律职业人士的专门化而发展,又鉴于中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应严把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关,尤其是法院应接纳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对非法律类人才、对走形式的“政法干部培训”应该说不。总之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相分离的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的实现是艰难的。上文中提到我国的J.M教育与美国的J.D教育相类似。因为从学生的主体来看都是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且多有一定工作经验。可见J.D与J.M经过三年的培训最终都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样的情况在美国作为培养的目标,而在中国对J.M的态度比较暧昧,定性不清。法律价值本身是相对的,社会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多元化的,需要法律人用法律之外的知识对纷纭复杂的事物进行判断和定向。概言之,只有J.D或J.M之类的法律人才能得心应手的操弄法律这一社会控制的“工具”。事实上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J.M的素质可以比得上任何其他专业的硕士水平。尽管如此我们教育还没有给J.M以公正的对待,更有甚者社会部分层面对J.M有偏见、歧视的态度,如:就业、招工甚至公务员招考都对J.M进行限制,认为J.M不如LL.M专业。殊不知在现在院校中同一导师既带J.M又带LL.M,教材亦是一样,但J.M的好学、渊博又非一般的Master所能比。可见在这样的教育模式的引导下即便出现好的教育方式也不易引起重视反而有被扼杀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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