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正名”是一切思考的开端,其基本概念的辨析是理论研究的基石之一。因此笔者在此首先正“模式”之名,以解决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法学教育模式?其与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手段、法学教育性质等概念之间关系如何?
“模式”在英文中的表达为“mode”,有多种解释,如,“style or fashion in clothes, art, drama, etc”、“arrangement or setting of equipment to perform a certain task”、“ way or manner in which sth done”等,其中最接近我们汉语言理解的是:way or manner in which sth is done(方式、方法)”如a mode of education指的就是教育方法、教育模式。“模式”在汉语词典中解释的比较模糊,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通过词语的解释看“模式”在教育领域(在其他领域理解更多,笔者仅限于教育方面来谈)是对“方式”、“方法”、“手段”“形式”等的更进一步的抽象概括,是一个集合体。从逻辑学角度可以这样说:“模式”与“方法”、“手段”、“形式”等属于种属关系。即“模式”包括“方法”、“手段”“样式”“形式”等。但又远不止这些,因为如上所说“模式”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要和一定的教育对象、性质、目的、任务等方面相结合理解。
结合上述 “法学教育模式”可定义为: 法学教育模式是指与国家的办学理念相符合,与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结合一定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培养一定方向的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形态。可见特定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产品性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方式及其培养目标,是区别不同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标志。同时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不同法学教育方法、手段、形式、范式、课程内容设置、目的、结果等许多方面相适应,同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也由这些内容所体现。中国侧重于学习外国法律理论及中国自古以来重法学思想治国而轻诉的传统决定中国重法律理论的学术性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我国有与美国J.D教育相类似的J.M教育形式,但不能称为一种教育模式,而是教育模式中的一培养对象。
结合以上所述,下文从概念、教学目标、教学思想、教学方法、课程的设置等主要方面对中美两国的教育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二、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
(一)中美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众周所知,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它的法律思想、法律体系都移植于英国,属于判例法体系。在殖民地早期,没有自己的法律教育,许多人只能从英国学习法律,其他渴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拜律师做老师的方式学习,这就决定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律师和以实际案例阐释法学原理,经过近三百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实践性经验性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研究生阶段,接收的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应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其培养目标主要是职业律师。[8]或者说以培养J.D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模式。简言之,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适合于实践、应用为主的实践性法律职业教育模式。[9]
从整个教育传统来看,我国的整个教育环境是“应试教育”。同样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也不例外,具体说就是:以灌输法学学术理论为主的理论性应试教育模式。这两种教育模式的特点比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中美两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教育思想、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主要方面。
1.法学教育思想之比较
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Andrew D. White指出美国法学教育指导思想:“我们创办法学院,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10]由此可见美国法学院培养学生要把握深度和广度的平衡,既要求学生掌握专业知识,还要求他们有广泛的知识基础和价值观,这是成为合格法学人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