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展望
赵贵龙;刘来双
【摘要】法学教育是传播和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深入进行法学研究并培养直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者的主要方式。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任何国家法制的有效运行以致法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本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健全。基层法院的人才需求是我们法学教育的测震仪,法官审判素质状况是法学教育的试金石,而法学教育的成效如何又关键在于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鉴于此,本文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相关内容,在优劣对比与借鉴中展望我国未来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与走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教育方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
教育法
【全文】
引 言
法学教育的产品之一——法官的整体素质,即法官的数量、断案的方式、审判的效率、审判结果的公正程度等是检验“机器性能及其生产模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依据。具体讲,法官人数是法学教育成效的一种量化的、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素质,主要指审判的思维模式及审判的公正性、效率性是检验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模式效果的内在标准。
从前者来讲,法学教育的规模较大,而法官的数量相比较少。据统计1992年底之前我国有135个高校设立法学专业,法律科学生40555人,(本科生27580人),占全国在校大学生总数的1.58%,到1998年,全国已有192个高校设有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教学点已有333个。此外,共有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点197个,中专层次的法律专业点147个。[1]至于其他党校、法官培训学校等培养的法科学生则更多。2007年全国近1800所普通高校有630所高校设置了法律系(法学院),比1977年增加了155倍,当年在校生20多万,毕业生近12万,是1977年的448倍。[2]与此对比的是,我国法官数量相对于倍增的案件的数量来说增长幅度较小,尤其是我国80%以上的基层法院缺编,全国基层法院缺编近2万人(由于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约有70%在基层法院,根据需要基层法院从事实际审判工作的应有7万人而实际不足5万人)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八、九年未进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生。[3]
以上数字及列表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速度是惊人的、教育发展的规模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基层法院法律实用人才照样奇缺,且许多基层法院出现了法官“断层”现象(究其原因涉及到我们的许多制度问题尤其法院的进人制度,超出本文论述范围,此处不做论述),而就在现有法官中,要在相应的审判领域做到公正高效、业务精深、实践性强、当堂说理断是非的法官则又寥寥无几。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院法官多是“多面手”: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会审,都能“说个一二三”。但是,仅从业务的角度来讲,能够让百姓心口皆服交口称赞的则凤毛麟角。这样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便出现了两道十分不协调的“风景线”:一边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一边是基层法院所需的实用性专门性人才贫瘠匮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各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出了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概念
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有许多学者提出各种观点,但是在众多的研究中很少看到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界定,且在已有论述中往往提法有欠妥之处,如:“seminar教学范式”[4]、“经验化教育模式”[5]、“法学本科教育、本科后教育、职业教育性质”[6]、“案例法教育模式”[7]等都不是科学的,且这些模糊的称谓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研究模式的方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