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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二审程序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四)关于庭审重点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保障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鉴于第二审建立在第一审开庭审理的基础之上,为兼顾诉讼效率,二审法院应当在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重点审理。参照“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在法庭调查前归纳庭审重点,并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调查和辩论应围绕庭审重点进行:1.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第一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2.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以及合议庭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实、证据。3.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4.对共同犯罪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二审法院认为与上诉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的,在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二、限制发回重审次数


  

  发回重审制度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直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少数案件被反复多次发回重审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不仅拖延诉讼期间,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严重侵害被告人的权益,招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修正后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规定既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由于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一方面,法院在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时所面临的“定放两难”问题会更加突出,面临的信访等外界压力会更大;另一方面,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无疑会有所增加,加上错案追究制度的约束,必然会促使各个司法机关在每一个刑事诉讼环节都必须各司其职,切实负责,严格把关,从而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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