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第(四)项 该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除前三项之外的其他案件,如果开庭审理的效果更好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我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1.有些上诉案件,虽然不具备该款前三项的情形,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受到了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二审法院有必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开庭审理。2.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担心司法不公或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强烈要求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也应当考虑开庭审理,以便当事人认同裁判结果,案结事了。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尊重检察院的意见。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为使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充分参与诉讼,实现案结事了,应当开庭审理。5.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上述情形,但二审法院认为开庭审理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有开庭审理必要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三)关于不开庭审理 1.不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定罪、量刑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的上诉案件。(2)虽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具有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情节严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2.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具体程序。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必须进行以下程序:(1)讯问被告人。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中,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程序。就立法精神而言,即使是刑事判决已生效,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也应讯问被告人。(2)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其实,这里还包括自诉人。自诉案件中也有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3)阅卷。阅卷是开展所有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采用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时的必经程序。虽然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一内容,但是,删除是为了行文简洁,并不是不需要。3.已经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转为开庭审理。在不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调查和辩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或者进行开庭审理可能会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应当由不开庭审理转为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