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二审程序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戴长林
【关键词】刑事二审;审判职能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发挥着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监督一审公正裁判的职能作用,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重大意义。此次修改,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二审功能发挥的几个问题,修改后的二审程序更加有利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二审开庭范围
“正义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为了解决二审案件开庭率偏低的问题,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事实清楚”这一难以把握的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代之以明确、具体的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改变了“不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的不合理状况,规定了更加客观、操作性更强的二审开庭程序的条件和标准,从而确立了开庭为主,不开庭为辅的二审审判原则。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于其中第(一)、(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第(一)项 根据该项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上述主体没有提出异议,仅仅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可不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具备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可不开庭审理。2.提出的异议内容只能是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首先,只能针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如果只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或者对第一审没有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不属于此种情形。其次,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有罪及罪重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但对判决不予认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提出异议的,比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构成立功等,或者判决没有采信的证据等提出异议的,是否开庭审理?我们认为,否定也是认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判决对某些事实的否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对这些事实反面的肯定。因此,如果所提的异议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就应当开庭审理。3.针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并不是只要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就应当开庭审理,而是仅限于对定罪和量刑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4.提出的异议是否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必须由二审法院作出判断。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该项规定不宜作限制解释,只要提出的异议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或者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