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根据这一制度,除另有特别规定加以排除,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列举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婚后一方取得之工资、奖金;一方取得生产、经营之收益;一方取得知识产权之收益;一方继承及接受赠与之财产等。如将夫妻一方取得的上述各类财产统归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继承法、合同法及知识产权法之说,而将婚后夫妻一方财产所生孳息归于夫妻共有也不存在违反物权法之说。换言之,将婚后夫妻一方财产所生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抑或共同财产,不必顾虑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则。
(二)将孳息归于一方所有忽略了孳息产生的特殊性,与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又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生产、经营、投资行为须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利用夫妻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的性质既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孳息物,二者无法加以区分。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6条将一方婚后收取的孳息直接认定为个人所有,必然与婚后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有的规定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