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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


许莉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
【全文】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增值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屋的租金及果树、家禽家畜的产出等孳息物,究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其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另一方对孳息的产生有贡献。[2]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一)“孳息随原物”本是物权法的规则,但该规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这一规定,作为原物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的夫妻一方可以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如该孳息产生于婚后,则应属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范畴。


  

  夫妻一方婚后依据物权法、债权法或继承法等财产性规范取得的财产,究竟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属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范畴。如一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分别所有制,则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一般不因身份关系而发生变化。但这不是其他财产法适用的结果,而是因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适用,使夫妻双方仍各自保有自己取得的财产;如一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共有制,则夫妻一方依据其他法律而取得的财产,就有可能基于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至于将哪些财产纳入夫妻共有范围,则取决于财产的性质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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