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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空间范围的扩展

  

  四、Karen Lecraft Henderson 法官的异议


  

  Karen Lecraft Henderson 法官赞成法院判决第四部分中的多数观点,即确认区法院针对Novak与Valdivia有关俱乐部未能遵循其安全政策的诉请向被告做出的即决判决;但反对撤销并发回重审区法院向被告做出的即决判决的主张,即如第三部分中所陈述的:即使假设Zei俱乐部将外面的街巷作为其出口实施了“专用”,但由于Zei俱乐部对Novak与Valdivia的袭击行为无法预见,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具体论证如下:


  

  侵权法坚持“对第三人犯罪性行为引发损害的一般无责任原则”。[22]如果“某项犯罪性活动具有如此的可预见性,对其予以防范的义务由此发生”,那么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这一普通原则之外开创了例外。[23]尽管这一例外的表述是难以自我界定的,我们的判例法提示,“被告有能力预见到第三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求,一般来说或者可能必须是相关的要素”。[24]我们发现上诉法院事实上趋向于遵循一种 “浮动计算法”,籍此证明“如果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强烈要求某种保护义务,那么可预见性这种特别的证据比较而言就没有那么重要了;但如果保护义务并不为之所必需,证据性要求会更高”。[25]因此根据程度的不同来施加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越密切,被告对于原告的控制能力越强,被告保护原告安宁的义务就越严格,相应地,“可预见性特殊证据规则”也就越没有必要。在天平(scale)的一端是诸如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监护关系(存在特殊关系),则需要较低程度的可预见性;而在天平的另一端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则需要特别的可预见性。


  

  本案中,Zei俱乐部与Novak及Valdivia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即邀请人与被邀请人的关系。尽管大多数判例确定了这种关系,但这不能决定浮动计算尺(the sliding scale)滑向何处。在仔细阅读了特区判例法的建议后,我相信,这种邀请人与被邀请人的关系更接近于天平的“无关系”的一端,即需要证明相当特别的可预见性。在包括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关系在内的近期判例中,特区上诉法院认为:第三人的犯罪性行为不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以施予邀请人保护被邀请人的义务。Bailey案是具有指导意义的。[26]在那一案件中,Bailey在离开特区初中举行的拉拉队竞赛时遭到了枪击。行政区被告提出了即决判决的动议。作为回应,Baily递交了证人的书面证词,证实该中学的邻居是“毒品活动高发区”,附近经常发生枪击及其他形式的暴力犯罪。审理法院向行政区作出了即决判决,并判定:问题不在于被告是否知悉那些斗殴,或者在缺乏至少是警察巡逻的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混战是否在这所集中了五六百人的学校财产之上暴发;更准确地讲,问题在于行政区是否有义务防范这样一种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参加竞赛的人会通过向观众进行随意射击的行为来解决与另一个人的纠纷。特区法院明确支持审理法院对可预见性问题的分析。其驳回了Bailey的证据,认为其不足以确立在特别地点发生的特别类型暴力犯罪的可预见性。


  

  在更近的Potts案中,[27]原告参加完一场拳击赛后正在离开华盛顿会议中心(WCC)时遭到了枪击。他们起诉了作为活动组织者的Spencer Promotions以及作为WCC所有人的行政区。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向被告做出的即决判决,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以证实之前在WCC举办或由Spencer Promotions组织的其他任何活动中发生过相关枪击暴力事件,也无证据直接证实所争议的枪击事件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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