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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空间范围的扩展

  

  正如Workman所表明的那样,审理Doe案的法院将关注点置于特别关系与先前类似行为证据之上。在那个案件中,一名在写字楼的空闲楼层上被强奸的妇女起诉了这家写字楼的所有人。区法院做出了指示裁判(a directed verdict),但我们驳回了原判,因为“有充分证据表明,在Doe强奸案发生之前,所有人已不断获知包括盗窃、入室行窃、滥用毒品以及可能的卖淫行为在内的犯罪活动在这一写字楼内发生的信息”。尽管没有关于犯罪性袭击的证据,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表明,由于所有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知悉安全方面的隐患并予以防范,其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入侵者的重复出现证据以及先前的非犯罪性活动共同弥补了先前暴力性犯罪证据的缺乏。


  

  对特殊关系的关注并不奇怪。1965年侵权法第二次重述§ 314A(3)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土地的所有人对经其要求进入土地的公众成员负有义务”。这一义务“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衍生了一种特殊的责任”。这种保护他人免受不当伤害风险的义务扩展及第三人的行为风险,无论第三人是否清白、疏忽、故意甚至是犯罪。[20]适用Viands与Workman案的规则来分析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同时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进行审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Novak与Valdivia在一街巷发生的犯罪性袭击符合高度可预见性的要求。作为商业邀请人的俱乐部与作为其商业受邀请人的顾客Novak及Valdivia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参看Hall案(从传统观点来看,引发当事人一方保护另一方免于可预见的第三人犯罪性行为的义务的关系,包括了土地所有人对受邀人的关系、经营者与顾客的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学校管理者与学生的关系、医院与病人的关系、承运商与乘客的关系。)。


  

  此外,有证据表明Zei俱乐部对于特别犯罪性活动的危险意识事实上在不断增强。[21]从Novak与Valdivia通过俱乐部保安人员及其他雇员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发生在俱乐部的斗殴事件“至少每两周一次”,“一个月两次”,或“可能一个月一次或一周一次”。一名雇员证实其所目睹的发生在出口旁边街巷中的斗殴“可能每月一两次”。如果予以采信的话,这一证据当然可以将理性的俱乐部所有人置于更高的注意程度,认识到其门外发生的严重问题。的确,正如Novak与Valdivia所声称的那样,正因为俱乐部内及其周围频频发生斗殴事件,俱乐部才雇佣了保安人员。


  

  Zei俱乐部注意到了先前频频发生在俱乐部内部及周围的斗殴事件。的确,正如Zei俱乐部自己的事件报导中所记载的那样,正在Novak与Valdivia受袭击的“片刻”以前,俱乐部刚驱逐了一群在俱乐部内部斗殴的顾客。从有利于Novak与Valdivia的角度看,俱乐部现在不可能郑重地辩解说发生在其出口的袭击行为不能合法预见。俱乐部的特殊关系,连同其内部及周围连续发生斗殴事件的重要证据,足以使得俱乐部意识到其暴力问题并非是“突然与意外的”,它不能被免除预见其顾客在街巷内发生的问题的注意义务。在意识到其经营场所内及其通道上的暴力问题,在对那些通道实施了实质性专用,在凭籍任何一个理由便能够预见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措施的话斗殴事件将继续发生,在具有实施这种合理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公正的陪审团都能采信Novak与Valdivia基于先前的类似行为所提出的证据并推定Zei俱乐部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利用的街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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