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gley''s Pharmacy, Inc. 案适用了Merriarm规则。[7]该案中,在距离某家药店二十英尺的公共人行道上,一名步行前往附近邮箱并经过药店门口的妇女不幸将脚后跟陷到被过分使用的路面洞里而受到伤害。陪审团支持了原告妇女的赔偿请求。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判,认为药店并没有注意的义务,因为原告并非基于相关商业目的被吸引到受侵害地点。药店本身并未对从其出口通向邮箱的人行道实施“实质性专用”。也就是说,原告之所以被“吸引到侵害地点”,并非源于药店的作为,而是基于其利用邮箱的目的。
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所采用的“实质性专用”标准与其他法院按照侵权法第二次重述所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对1965年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32条第3款的注释(comment)规定:邀请人对于“邀请范围内的区域”负有注意的义务。[8]按照Prosser院长在重述第一次报告中的观点,“这一邀请的区域扩展到财产的入口(the entrance to the property)以及安全的出口(a safe exit)”。[9]正如第五巡回法庭所阐述的那样,“如同重述与Prosser所表明的那样,侵权法一般说来并不排斥对去往被告场所的通道上发生的侵害予以救济”。
审理Banks案的第五巡回法院,如同我们其他的巡回法院一样,采用了“控制范围”(sphere of control)标准,同样认可将经营者的责任界限扩展到其前门以外。Banks案使用了这样的标准以判断旅馆是否有义务保护在旅馆的出口及公共人行道上受侵害的顾客。按照侵权法重述,第三巡回法院接受了Fabend案[10]所采用的标准,“当某旅馆主人拥有与其场所相邻的财产或能够对其实施充分控制的情况下,他有能力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在那一财产上发生的侵害”,而且“为了保护其顾客的利益有义务采取防范性措施”。Fabend认为,“控制范围”标准“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案情探知相邻财产上是否存在充分的控制”(参看Pacheco案,被告在海滨入口收取通行费,法院所关注的是“被告是否对游客在海滨的行为实施了控制”,并依此判断被告对临近海滨的水中游客有无警示的义务)。[11]
我们面前的这个案件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商业邀请人什么时候才会对其用作入口与通道的邻近土地上的危险状况承担责任?区法院并未讨论Viands案、Merriam案或Quigley''s Pharmacy案中所适用的“实质性专用”标准。相反,区法院在作了极为有限的分析后便对Kline案的规则予以采纳,该案强调了土地所有人对处于危险条件下的租户的责任[12]。依据区法院的观点,Kline案代表了如下主张:“如果商业所有人对犯罪活动发生的区域具有充分的控制力,其有义务采取防范性措施”。因此,由于城市警署也派员定时巡视案发的一街巷,根据区法院的见解,其他的商业邀请人便不能对一街巷实施“专有”控制并承担责任。由此推定,Viands案、Merriam案及Quigley''s Pharmacy案均错误地认为商业邀请人应对其入口及通道受侵害的顾客承担责任,因为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推论,警察也经常巡逻店主门外及其财产以外的公共区域。
然而Kline案中并未包含这样的冲突性规则。区法院引用了Kline案的一部分强调某种特别的注意义务,即“注意到了一再发生的犯罪性袭击与抢劫行为”的土地所有人的义务。Kline表明,“普遍的原则是,一个私人个体没有保护第三人免受犯罪性袭击的义务”,但“在现代城市公寓化居住条件下,这一极为广泛适用的原则却显得有些勉强了”。相反,上下文所提到的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需要一种特别的注意义务。土地所有人并非使用人安全的保险者,但其也并非当然的旁观者。正如本案的情形,当土地所有人注意到了一再发生的犯罪性袭击与抢劫行为,当其注意到犯罪行为发生在自己专有控制的区域内,当其能够合理预料到犯罪行为还会再次发生并且自己有独有的能力采取防范性措施的时候,施加给土地所有人采取在其能力范围内减少使用人风险的措施的义务并非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