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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空间范围的扩展

  

  Novak与Valdivia向区法院辩称:Zei俱乐部有义务保护离开的顾客免于其所知的在唯一出口外可能发生的袭击事件。而Zei俱乐部则辩称:其对顾客的保护义务限于俱乐部内部,终结于俱乐部的门阶。区法院支持了俱乐部的观点并做出对其有利于的即决判决。法院参照了Kline案,[1]认为:只有当犯罪活动发生在经营者实施专有控制的场所,而经营者对这种犯罪活动具有“专有防控能力”时,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顾客免受邻近财产上发生的犯罪性袭击。[2]该法院得出结论:Zei俱乐部对一街巷并不具有专有的控制能力,因为哥伦比亚城市警署有权决定封锁俱乐部周围所有街巷的车辆通行,它的警员们巡逻这些街巷,而“被俱乐部雇佣的下班的警署警员并不允许巡逻街巷,因为这项职能为在值班的警员所有”。根据区法院的见解,对一街巷专有控制能力的欠缺解除了俱乐部对利用该街巷离开俱乐部的顾客的任何注意义务。


  

  区法院同时认为:任何一个公平的陪审员都不会认为对Novak与Valdivia的袭击是Zei俱乐部可以预见的。俱乐部辩称:一街巷内并无犯罪性袭击的历史,在袭击事件发生前的15个月内,警署报告表明只有三起斗殴发生,两起在俱乐部内部,一起在外面。 但Novak与Valdivia提供的相反证据证明,发生在俱乐部内部及附近街巷的犯罪性袭击事实上是很常见的。区法院承认发生的斗殴事件一个月有两次,但断定其并非足够频繁。


  

  Novak与Valdivia又辩称:俱乐部并未遵循自己的安全政策,即依其声称需要俱乐部的保安保护与巡逻邻近的街巷。按照上诉人的观点,俱乐部在袭击发生之夜没有遵循所称的安全政策,这导致了俱乐部对离开顾客的保护义务的违反。区法院否决了这一过失理论的适用,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政策的存在。


  

  Novak与Valdivia依法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废弃了特区法院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撤销了其对于上诉人所指诉请的即决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法庭意见是由Griffith法官归纳的,其在判决中认为:俱乐部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顾客免于在街巷中遭受袭击的危险;对俱乐部顾客的犯罪性袭击是不可预见的。Karen Lecraft 法官归纳了部分赞成与部分反对的意见。


  

  二、Griffith法官对被告义务范围的分析:“实质性专用”与“控制范围”


  

  从Griffith法官的论述可知:上诉法院确认了Zei俱乐部对邻近出口的义务,从而将被告的注意义务扩展到更远的适用空间。具体论证如下:


  

  当上诉人Dominic Novak 与 George Valdivia 正在离开哥伦比亚的一家俱乐部时,12-15个暴徒犯罪性地袭击了他们并造成其永久性伤害。袭击行为是在深夜,发生于直接通往俱乐部的唯一出口的小巷子里,而这也是俱乐部顾客们离开时的最常经之路(the most common path)。俱乐部被指控明知在夜晚的那种时候附近已发生过无数次对顾客的袭击事件,然而其并未采取措施保护Novak与Valdvia的人身安全。这一判例提出的问题是:俱乐部经营者有无尽其合理注意以保护Novak与Valdvia免受袭击危险的义务?哥伦比亚特区法院认为:因为俱乐部并不能对该小巷实施专有的控制(exclusive control),所以其无此注意义务。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俱乐部的即决判决,同时认为:由俱乐部保安人员目睹的每月发生的两起类似袭击事件不足以使得该袭击行为因之具有可预见性。依据哥伦比亚特区判例法,上诉法院却没有将视点置于俱乐部是否对小巷实施了“专有控制”之上,而宁愿探询俱乐部是否对小巷进行了“实质性专用”(substantial special use)。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能够发现事实确定俱乐部将小巷投入了“实质性专用”,每月两次发生在小巷的袭击事件业能够表明可预见性的存在,因此,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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