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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反向制衡。反向制衡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对涉及囚犯权利的管理、教育诸环节的权力运行进行严格的约束,以此保障囚犯权利。


  

  1997年修改的《刑法》对囚犯权利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的,如将“虐待被监管人罪”由过去的“渎职罪”中的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一个罪名,其立法原意是:囚犯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权利;侵犯囚犯的权利,就是侵犯公民的权利。故而该法第248条规定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232条之规定,即依照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还原法意。法意,是法律的原意。还原法意,就是指在制定、实施法律中使法意得到贯彻和遵守。


  

  --立体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张。


  

  2、囚犯权利救济。在法治理论的框架里,救济是权利的应有之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本身不产生权利,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救济。


  

  在倡导“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救济,已经成为法治的基本含义。


  

  救济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救济程序的级别可以设定为:监狱长(监狱长在囚犯权利受到侵害时,代表囚犯的利益)、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权力机关派出专职的监督员,直至最终诉诸司法程序。不同的级别,实施不同的救济范围。司法程序是最后的程序,也是最权威的程序,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加刑,如国家赔偿,如申诉权、上诉权、控告权的行使等。


  

  建立囚犯的诉冤机制,也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囚犯在监狱服刑,自由余地较小。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如果监狱不提供诉冤渠道,其权利犹如一个摆设。这一机制必须明确囚犯诉冤的各种具体情形,如对严管、禁闭的申诉;囚犯诉冤的程序,如向专职的监督员直接报告;有关机关的受理流程、责任等。


【作者简介】
张晶,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学术委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注释】冯一文:《中国囚犯人权保障研究》,徐显明编:《人权研究(第6)卷》,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15页。
储槐植主编:《外国监狱制度概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具体可参见:于志刚:“蓝极速网吧”事件的教训要时刻铭记。http://edu.cyol.com/content/2020-07/27/content_3346307.htm.陈兴良教授: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白焕然:《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王飞:《谈改造罪犯工作的几个基本问题》,《上海警苑》2008年第8期。
陈士涵:《人格改造论》,学林出版社,2001年,“序言”。
武步云:《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页。
具体参见张晶:《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1年第3期,第25-26页。
参见冯建仓主编:《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4页。
参见鲁加仑主编:《中国监狱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31页。该书共列举了囚犯权利16项。吴宗宪:《中国监狱对罪犯人权的保护》,载于白泉民主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72页。该文共列举了囚犯权利19项。
在本书稿里,除特别强调者外,所谓囚犯权利,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主要是针对中国籍囚犯而言。
汪勇:《理性对待罪犯权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第182页。
张晶:《正义试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周叶中、杨蓉:《论人权保障的逻辑进程》,《人权》2010年,第5期,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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