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保障的理念基础。法律由保障公民的权利,进而演进为保障特殊公民--囚犯的权利。这是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逻辑。
监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推动了监狱管理教育文明科学的进程。尽管目前监狱的依法治监的模式仍然是 “挤(由上层压力)逼(由下层推力)型”,[15]但毕竟向前大大进了一步,且是可喜的一大步。
其实,公民的权利、囚犯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权利的价值蕴涵,在于权利背后隐含的、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平等与正义精神。权利,对所有人都是神圣的,决不因权利的主体是国家元首、一般公民或囚犯而改变。
“以人为中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具体表现为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16]囚犯是犯了罪的人,他们的行为曾经危害了社会,但他们同样还是公民。囚犯的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权利,因而一样的神圣。
(2)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
我国《监狱法》第七条就对保障囚犯权利作了完整的表述:“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该法的其它相关条款也具体、详细地规定了囚犯的多项权利。尤其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表述,不仅应当理解为是“兜底性”的规定,更应扩大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价值蕴涵。
2002年我国《宪法》增加了“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条文,这使我国保障囚犯权利上升到了基本法的层面,更具强制力。
(3)权利保障的机制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说,机制包括了法律。没有法律的保障,权利是难以落实的,即使落实了,保障也是难以持久的。
--全面保障。从囚犯权利的具体内容看,囚犯权利的保障有多个部门的参与,以此凸显囚犯权利是全面、真实的保障。
--狱务公开。监狱对于涉及囚犯权利的事项全部公开,置于囚犯、囚犯亲属以及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囚犯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权利如何行使和享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如何救济等,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