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4)老弱病残囚犯的权利。如对老弱病残囚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活动和相对宽松的管理、教育。


  

  (5)外国籍囚犯的权利。对于外国籍囚犯,主要是尊重其文化,提供相应的保障。[13]


  

  (三)已经享有但尚有争议的权利


  

  当下对于囚犯是否享有而没有定论的权利是有争议的。其实,作为囚犯的权利存在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基于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以及管理的便当性和监狱、警察公权力的扩张本性,在理论层面,人们还没有达成共识。理论界对囚犯权利的争议,比较集中的是三项:


  

  1、婚姻权。婚姻权包括结婚权和离婚权。


  

  2、著作权。


  

  3、监督权。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囚犯有没有对监狱以及监狱警察的监督权有较大的争论。一般认为,囚犯作为监狱工作管理教育的对象,没有监督权。


  

  事实上,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际上,囚犯都有监督的权利和必要。


  

  一是,囚犯实际处于监狱和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之下,他们最了解监狱以及监狱警察的执法状况,如果最了解的人没有监督权,那么其他的各种各样的监督事实上意义不大。而没有监督的权力,没有有效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


  

  二是,监狱法规定囚犯有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事实上,这里的申诉,包括了对于在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申诉;这里的检举、控告,包括了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执法不公正的检举、控告。


  

  三是,任何公民都有监督权,当然囚犯也不例外。


  

  4、隐私权。


  

  (四)囚犯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没有保障,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保障与救济,具有不同的价值韵意:保障,主要是针对权利常态运行而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而救济,主要是针对权利没有实现或者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补救,使得权利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以及使权利损害的最小化。


  

  广义的权利保障,包括权利救济。


  

  权利的实现,不能期待救济,最应该期待的是保护。但也不能没有救济,因为,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1、囚犯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是指为权利实现而制定的制度、创造条件的总和。”[1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