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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监狱长代表囚犯的利益,这是国际行刑的另一个规则。尽管在中国没有这样的要求,甚至在观念上,一时还难于接受,但此类的规定是极其重要的。


  

  特别保护的另一个理解是,当监狱机关或者监狱矫正工作者侵犯囚犯权利的时候,国家法律要对侵犯人处于适当的刑罚、对被侵犯人提供必要的赔偿。


  

  3、对囚犯权利的制约有严格限度。我国法律规定,对囚犯的权利、自由加以限制。这不仅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是法律惩罚的具体载体。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囚犯的惩罚是有条件和具体规范的,换句话说,对囚犯的权利的限制、剥夺是有章法和规范的。限制和剥夺,在这里,我们不能理解为监狱的恣意和矫正工作者的任意作为。目前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此情形下的对囚犯的权利保障,还有明显瑕疵和不足,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在这里,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囚犯规避法律义务、滥用法律权利的问题。但是,这显然不是反对囚犯主张权利的理由。监狱工作的要义在于,从理念层面,要正面引导囚犯要正确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在体制、机制的设计层面,要尽可能构造完整的权利义务一体化,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因之,监狱的人权问题,在当下的环境下,取决于监狱管理者自身管理的强化和警察素质的提高,进而把保障人权上升为高度的自觉。


  

  (二)囚犯权利的内容


  

  囚犯权利的内容是广泛存在并且受到充分保护的。但是,由于囚犯法律地位的特异性,其权利的实现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有些权利也是被法律明文剥夺的。最明确、最直接的剥夺就是囚犯的政治权利的部分剥夺和限制。


  

  (Ⅰ)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是指比照普通公民的权利实际享有状态而为囚犯所享有的权利。为此,可将囚犯权利分为完全享有的权利、部分享有的权利和限制享有的权利。


  

  1、完全享有的权利


  

  (1)人身权利。


  

  --生命权。


  

  --健康权。


  

  --人格权。


  

  (2)财产权利。


  

  2、部分享有的权利


  

  部分享有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部分囚犯享有、而另一部分囚犯不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利;二是指囚犯在一定的时间段享有,而另一时间段不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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