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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因此,我们就有必要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


  

  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囚犯必须对其犯罪负责;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监狱改造囚犯成为可能;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意味着囚犯对自己的改造负有重大责任;确认囚犯的主体性地位,是对囚犯的人的理性和良知的恢复。[10]


  

  我国法律对于囚犯权利的保障


  

  (一)囚犯权利的特点


  

  通常意义上,人们大多从不利于囚犯的角度来了解囚犯的权利,因而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消极“避权”的倾向。尤其是没有融入现代法治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和理念,具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在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理念下,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囚犯的权利,而这种理解,在目前和未来是极其重要的。


  

  我国当下的法律规定,对于囚犯权利的保障,具有很积极的地位和相应的保障和救济。而这些法意和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囚犯权利。


  

  对此,可以做以下解读:


  

  1、对囚犯权利的保障有特别原则。由于囚犯在监狱这个特定的环境里,加之其法律地位受到了特别的限定以及人们对他们的犯罪仇恨的迁移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较之普通公民尤甚。如除了那些显现的被体罚虐待之外,还经常受到冷暴力的侵袭与困扰。而按照法治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权利应当为扩大解释。对此,权利扩大解释已经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加以明确,即公民未被法律限制、剥夺的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在我国的监狱法中,对囚犯权利,也采取了该原则。监狱法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个兜底性的规定,尽管没有列举囚犯的具体权利,但其隐含的法律、政治意义是不可小觑的。我国著名人权专家徐显明主张,对囚犯的权利实行“权利推定”原则,即凡是法律未有明确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在理论上说,应按照符合有利于囚犯的原则来解释和把握。


  

  2、对囚犯权利的实现有特别保护。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监狱法中也有明晰的体现。如对囚犯的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使,监狱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监狱机关要认真地受理。对囚犯的控告信件、写给上级的信件,监狱不得检查、扣押,这一规定是对囚犯日常信件应当检查的国际通用规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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