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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囚犯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法律对于囚犯人权的保障


张晶


【关键词】囚犯;主体地位;人权保障
【全文】
  

  囚犯是监狱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构成囚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要素。[1]


  

  应该承认的是,在传统思想主导的监狱理论研究中,囚犯的权利一直淹没在“义务先定”、“义务主导”的文化里而长期被忽视、漠视。 “在整个监狱史上,罪犯(囚犯)的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得到肯定的。罪犯(囚犯)权利由完全被忽视和被否定到获得法律上的肯定和确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2]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里,囚犯一直是作为人类的“另类”而存在的。


  

  囚犯的主体地位


  

  刑罚是刑法的产物,监狱是刑罚的载体,而囚犯是监狱的活物。没有刑法,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囚犯。这三者构成了文明社会“不文明”形态的一条链条。正是这样的一种“不文明”形态,才托起了一个文明社会。这里的文明,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惩罚、威慑,更重要的是对于囚犯这个“不文明”的群体施以文明的影响,使之回到文明社会的全体之中。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产物。而包含公民权利的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成果,尤其是特别明确规定囚犯权利的法律,是在人本思想深深植根于文明的沃土之后的灿烂之花。“当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逐步写入各国宪法时,罪犯的权利也渐渐以法定形式出现。”[3]


  

  在中外古今的刑事和监狱法律制度的演进中,囚犯的法律地位被折射出来,由此体现了社会文明状态。


  

  犯罪是对文明的反抗与反动,所以,文明必然要对反动的犯罪加以处罚,施以刑罚,同时,文明又要求刑罚逐步摆脱残酷,使刑罚变得更加文明。


  

  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无论它们的名字叫什么、称谓是什么,都是以野蛮闻名的。


  

  严酷的刑罚执行方式,表明了囚犯实际上过着非人般的生活。监狱,实际上是人间地狱,而囚犯就是奴隶的代名词,毫无权利可言。


  

  19世纪以来,以限制自由为主要形式的监禁刑风靡世界。改造囚犯,成为世界各国基本趋势。尽管监禁刑一度受到质疑,甚至有的国家一度产生了以新威慑主义为目的的刑罚倾向,但其监禁刑的基本发展态势,依然是矫正、改造的刑罚哲学占据上风。“徒刑是人类从野蛮的大屠杀、酷刑走向文明刑罚的重要措施,它是社会文明的灿烂花朵,标志着人类在解放自身问题上的一大步,相对于死刑和肉刑而言,它是人类理性的胜利。”[4]而这样的刑罚思想,为囚犯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逻辑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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