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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变的司法及其底蕴

  

  司法民主的首要体现和集中反映,并不是在所谓常人常识在司法审判中的引入,即陪审制度特别是陪审团制度及其拥有定罪权力的显赫表现,而是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之中实现法院主导和法官主持之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当事人诉讼参与和诉讼监督的可能性、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之下的协商和沟通的可能性以及程序保障的公平性和充分性。简言之,就是在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的诉讼结构或者说诉讼构造上的当事人主义所体现和表现了出来的“以当事人为本”的精神主旨及其具体制度机制,其核心是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及其诉讼积极性的发挥,以及由此对于审判机关的约束和影响,即对于司法专横的克服[5]。甚至于在行政诉讼方面并不设置特定的有别于民事诉讼的程序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和民主的司法主旨。协同主义的诉讼构造更进一步彰显了在实际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参与的同时,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和沟通的作用,不仅突出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和改变法官高高在上、相对冷漠的情形,促进法官向当事人的更加均衡的服务;而且也在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在现实地位上的不同的情形下的更加真实的平等、更加有效的对抗,因此,也是有助于实现诉讼民主进而保障司法的民主的。德国学者克莱恩(Klein)即指出,随着当时社会产业化、工业化,对于当事人地位对等性以及互换性业已丧失,在诉讼程序的形成上,法官应通过积极参与来加以调整和平衡,以此规范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并调整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力量的不均衡。提出“协同主义”的瓦舍曼(Wassermann)以及奔得(Bender)等学者,均认为法官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讨论以及法官释明活动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备条件。[6]


  

  其次,司法民主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支撑,就是司法公开,包括一般意义的审判机关基本状况的公开和特定意义的审判活动基本过程、裁判结论及其论理过程的公开两个方面。自傲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司法公开得到高度重视和长足发展。增加审判的透明度,防止司法官僚主义可以说是西方国家步入近代一开始就在建构司法制度中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中世纪的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司法活动尤其是刑事司法活动多处于秘密状态,司法过程既不为公众所知、司法裁判也不负有说明理由的职责和义务。在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际,这种神秘进而是专断专权的封建性质的司法制度受到革命者和思想家们的激烈抨击和坚决反对,并进而得以革除。在西方国家近代以降,以人权保障为基础、以司法民主为依据,强调司法应当是公开的,这种公开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了解、参与、监督和评价,以有效防范、制止审判的私密和曲意。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内容先后被各国所确认。


  

  再次,陪审制度成为集中展示司法民主的制度载体。《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1条明确规定:“合众国有这样的重要国策:在联邦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有权获得陪审团(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审判,该陪审团应该随机组成并能代表社会的不同组成部分。”这体现了陪审团产之初的根本价值,即代表社会普通成员利益的“邻人的陪审团”。在现代社会中,这一价值仍然是陪审制度的灵魂。而组建一个公正的陪审团是实现该价值的基本前提。美国国会在1994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2条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原籍或经济地位为由”,剥夺公民作为陪审员的资格。特别是在美国,将获得陪审团审理作为公民的诉讼权利、将参加陪审团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将尊重陪审团审判并运用陪审团审判程序制度作为审判机关的义务和职责,得到了比较全面的确认和保障,之所以如此,是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取向之中,必须将司法审判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不可游离之外的一个重要的方面,通过陪审制度实现在定罪和裁断上的一种代表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规则适用的有机结合,增强司法审判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增强刑事裁判特别是有罪判决的说服效力和确定效力。可见,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对于司法人员裁断权力的制衡,同时也是一种对于司法权威的维系。


  

  实践中,尽管存在着陪审团的规模、陪审团和法官之间的博弈关系、法官对于陪审团否弃权的隐瞒、陪审团的法律理解的专业化水准、对于陪审团的控制等问题,但并不是朝着否定和抛弃陪审团制度的方向发展的。恰恰相反,是在保留和完善陪审团这样的司法制度的道路上不断采取措施的,不是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而是陪审制度的完善变革问题。所以,陪审制度表征司法的民主化的诉求,是不会逆向发展的。这也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给以我们的一个重要启发。比如在美国,基于现行陪审制度中的种种问题,美国律师协会于2005年2月启动了一项名为“美国陪审团项目”的行动。“美国陪审团项目”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陪审团以及陪审团审判的原则》(PrinciplesforJuriesandJuryTrials)列举了19条原则,覆盖陪审制度的方方面面。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研发了“陪审团管理系统(JuryManagementSystem)”。根据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的2005年度报告,已经有88个法院的计算机安装了“陪审团管理系统”,通过联网的方式进行陪审团成员的选任以及陪审团日常活动的管理,得到肯定反映。据估计,每个安装“陪审团管理系统”的法院都能在10年内节省750万美元。这也表现出高新技术、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带给陪审团制度的改变和进步。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ABA)于1998年就美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抽样民意测验,并根据侧验结果制作了《美国司法制度观察》(PreemptionsoftheU.S.JusticeSystem)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有80%的受访者相信美国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而这种自信主要来源于陪审制度。有69%的受访者认为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7]这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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