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沃伦法院的司法理念中,认为联邦宪法的原则的具体内涵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之中得到确立的,而且更是随着社会演进而发展的,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相应的对宪法原则做出必要的解释和适宜的发展。同时对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审查和监督之中,需要参酌和立足于现实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需要给出判断,允许政治部门做必要的政治“实验”,并与公民权利保障相协调,由此赋予宪法以“活力”。[3]沃伦法院时期的自由主义的司法理念还认为,不应当单纯的强调对于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的尊重和维护,以公民享有公正的宪法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必须更加重视公民的实质的公正和平等的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法院就是当今社会中的“衡平法院”,是“正义之源”,最高法院大法官便是现代的“衡平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神圣职责。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对此给予了形象和准确的揭示:沃伦法院的大法官们是从“最适宜未来社会发展”的角度作出司法裁决的,未受任何“过时的司法先例”的束缚。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所概括的,沃伦法院促进了美国平等权利观念的转变,即从传统的形式主义的平等权利观逐步转向现实的平等权利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和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是沃伦法院倡导新型平等权利观、推进美国平等权利运动发展最突出的案件。一方面,沃伦法院适应了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政府对经济实施有效合理的干预,保证美国经济顺畅运作;另一方面,沃伦法院又从新政后美国确立“大政府”体制的现实出发,竭力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政府和个人侵犯。
20世纪中期沃伦法院的上述司法实践,尽管面临和克服了巨大的阻力和障碍,但却使联邦最高法院挣脱了保守主义司法理念的陈旧束缚,重新获得了作为社会公正最高维护者的巨大威望,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1968年的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GallupPoll)中,68%的被调查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行为表示了认可,其中认为最高法院“完美”、“很好”和“公正”地履行了司法职责的人分别占到了8%、28%和32%。可见,沃伦法院的自由主义司法实践顺应了美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代表了美国多数民众的意愿,得到了美国社会的肯定,是积极和正面的[4]。
由上可以说明,首先,一定的司法理念在不断形成既定的司法制度之下的实际司法能力。司法制度是司法实践活动的制度依托和刚性约束,而一定的司法理念在作用于司法系统的人员群体的过程之中,体现和表征这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守和践行的倾向性和侧重性,尽管具有潜在性,但是却具有现实性。因此,在司法制度即便假定为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司法能力的大小和强弱就直接取决于司法理念引导和激励之下的司法人员,可见,司法理念是和司法制度共同作用于司法人员并因之形成司法能力的实际水准的。不仅如此,司法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推进司法制度的变化,其中的关键就是对于司法权能的形塑。沃伦法院时期,司法权限在司法自由主义、司法能动主义之下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司法系统内部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司法权力和立法执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与结构,促使司法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得到充分的充实,就是明证。其次,一定的司法理念是和司法实践密不可分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次的支配因素,是司法实践之中法律规范和特定裁判之间沟通和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是对于整个司法实践具有全局作用和导向作用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尺。必须重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科学和正确的司法理念的自觉树立和不断强化,这是全面提升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再次,尽管在沃伦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职权及其能动性的认识可能是我们所保留意见的,但是纵观不论是此前霍姆斯的司法消极或者说司法克制,还是沃伦的司法积极或者说司法介入,却是在不同的社会情势之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中的共性在于这种关于司法实践必须适应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不能孤立和单纯的看待司法审判活动的裁判结果或司法效果的立场和态度。这则是我们所汲取和吸收的。最后,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司法的权威度是与司法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特别是在根本上对于司法需求的回应度相一致的,什么时候积极适应和有效满足回应社会生活中的民众的司法需求,并因此勇于改革自身和创新机制,什么时候就能够获得社会和民众的肯定评价,什么时候就能够赢得和树立真正意义的司法权威。在我国,当前发布的三五改革纲要的关键点和落脚点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可以说就是确立根植于我国现实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现实状况的司法定位,这是完全可以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改革和发展得到印证和支持的。
二、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威与合法性的基础条件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之中,对于法官职业化的强调使得与司法的民主化不应有的对立起来。在很大的程度上对于司法民主产生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疑虑。对此,我们反观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却表明,在所谓司法精英化的国度,司法民主同样得到广泛和深刻的发展和运用,并成为司法权威的主要基础,成为司法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并成为对抗对于司法神秘、司法专横和司法封闭的重要武器,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获取民众信任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民主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趋向和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