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变的司法及其底蕴
——晚近西方司法制度变革的理性反思与实践镜鉴
石东坡
【摘要】在明确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发展路径及其本质差异,重视我国司法制度的内源性动因和内生性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西方司法制度及其演进实践中昭示和表现出一定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启发和借鉴。特别是对于理解和实施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具有积极意义和现实作用。在整体的角度分析,这些启发之中至少有: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重要指引、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威和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司法效果是高度复合性质的司法实际结果、监督与自律都是不可或缺的司法质量的保障途径,因此,要正确看待中西方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差异,而不应当将其截然对立起来,并由此增强贯彻实施三五纲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上的坚定性和行动上的自觉性,创造性的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毕竟,司法制度及其实践二者之间,前者是后者规范统一的制度规范;后者是前者存在发展的动力源泉。
【关键词】司法理念;司法民主;司法效果;司法自律
【全文】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或改良的历史进程之中得以确立,并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形成了具有司法独立等体制特征和形式正义等价值特征的制度形态。吸取和借鉴域外西方等国家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特别是晚近时期的变化发展之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推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及其深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对于西方司法制度的历史变迁的总结和回顾,既要看到在中西方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和塑造的司法制度的重大差异和不同性质,也要看到在西方司法制度演进之中的若干规律及其所具有的作为参照系统的镜鉴与启发。我们认为,其至少以下四个方面的经验值得重视:
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重要指引
理念即在内心主观世界具有基础性关键性选择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原则和思维取向的总称。司法理念,是在司法制度的形成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展开活动中的主导原则和价值尺度。在《辞海》中,“理念”的解释为“观念”,即在思考问题、作出行为时所持有的价值观。进一步如果在观念系统之中区分理念和其他的思想认识的话,理念即可称之为具有根基作用的核心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而言,如学者所指出的,“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1]。
西方司法制度及其实践[2]之中是不是具有其内在的司法理念?这种司法理念是不是具有不同的类型?是不是在司法实践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司法理念,换言之,司法理念自身是不是伴随和适应着司法需求的时代特点和国别特点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在司法决策层面来看,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发展是不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相应的论证与支持、引导与规范的作用?通过对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纵向观察,回答是肯定的。
以美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制度的重要转折时期——沃伦法院为例,我们可以进行解剖分析。在具有经验主义色彩的、继承英国判例法系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的美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或者说对对待和看待司法实践的两种司法倾向。一种是司法保守主义,其主张:第一,司法应当严格恪守对于美国成文宪法的严格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相对抑制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对于有关社会政治问题的裁决干涉;第二,司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作为核心,对于政府的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张保持警惕和予以排斥;第三,司法应当建立在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和司法判例的严格遵循基础之上;第四,司法应当坚持形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的根本立场。这种司法理念虽然在一般的法律逻辑上严格遵循了宪法规定,体现了法律“自治”,但由于不甚考虑社会的现实发展,是一种“法律虚构主义”的相对抽象的司法形态,在特定情形下实际上将导致以法律的形式认可或加强了社会不公正现象,表现为一定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变迁之间的矛盾和疏离。
另一种是司法自由主义,其主张:第一,司法必须是迎合顺应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变化;第二,司法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的要求,而不仅仅将公民作为“法律虚构”的抽象平等人格加以对待;第三,司法应当具有能动性,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对于政府权力的适度作用空间应给予承认或者认可,对于公民的实质平等和社会权力的保障和救济应当给予更大的重视;第四,司法应当与立法机关的成文立法同样发挥引到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重视目的解释胜于语义解释,在判例法的更新和发展上应当与时俱进。
这两种司法理念既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之中生成、形成的,也在对司法职能发挥着方向定位和对法官思维给以引导约束的潜在但却深刻的作用。特别需要注意到,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理念的上述被动性和主动性是并存的,不同的司法理念也是相交错和对立的。在美国的司法历程之中,至少呈现出一种司法自由主义——司法保守主义的交织居于主导地位的情形。直到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沃伦法院时期,面对不断高涨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冲击,司法系统能够不断适应、调试自身的思维和体制,推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朝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如一些学者所揭示的,“沃伦法院内部司法理念转变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因为在这一时期,随着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员更迭和由此所到着的法官政治倾向上的结构变化,到1962年末,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了以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Warren)为首的占多数的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由司法保守主义转向司法自由主义。